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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应当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收、择优录用的原则招用残疾人,自主确定招用人员的数量、条件和方式。
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应当公布招用残疾人简章。简章包括用人单位的性质、地址、招用人数、工种、条件、用工形式、工作年限、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以及招聘形式、地点、时间、联系电话、联系人等基本情况。
三、公布招用残疾人简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用残疾人广告的,必须报经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向社会公开发布。
四、用人单位到市劳动力市场残疾人就业服务部进行招用残疾人登记时,应当提供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招用人简章(加盖公章、一式三份)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应当在残疾人求职者报名登记后十日之内确定是否录用。确定录用的,自录用之日起必须与被录用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在七日内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登记备案,同时按国家规定办理社会劳动保险手续。
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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