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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须知

  一、用人单位应当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收、择优录用的原则招用残疾人,自主确定招用人员的数量、条件和方式。
  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应当公布招用残疾人简章。简章包括用人单位的性质、地址、招用人数、工种、条件、用工形式、工作年限、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以及招聘形式、地点、时间、联系电话、联系人等基本情况。
  三、公布招用残疾人简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用残疾人广告的,必须报经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向社会公开发布。
  四、用人单位到市劳动力市场残疾人就业服务部进行招用残疾人登记时,应当提供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招用人简章(加盖公章、一式三份)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应当在残疾人求职者报名登记后十日之内确定是否录用。确定录用的,自录用之日起必须与被录用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在七日内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登记备案,同时按国家规定办理社会劳动保险手续。
  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法律、法规。




职位   人才
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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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求职须知
  一、年满16周岁的本市残疾人,有求职要求的,可持本人残疾人证到市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劳动能力评估。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可通过市劳动力市场残疾人就业服务部或直接与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联系等合法渠道进行求职登记。
  二、残疾人求职时,应携带城镇居民户口簿、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等有效证件和材料,并如实介绍本人的有关情况。
从事技术工种或特殊工种的残疾人求职者,须持有相应的有效资格证书。
  三、残疾人在报名、应聘、面试时应注意仪容仪表、言行举止、要体现文明礼貌、遵守秩序的良好精神风貌。
  四、残疾人求职者被用人单位确定录用后,应按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保护自身的合法劳动权益。
  五、残疾人求职者二次无故拒不到录用单位就业的,视作无就业要求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