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1、女职工劳动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职工劳动保护具有两层含义: (1)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2)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其基本任务是,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职工的健康及生殖机能的不良影响,保护女职工健康并能繁育健康下一代。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1)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2)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3)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4)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即“四期保护”(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哺乳期保护)。
2、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有哪些?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3、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使用?女职工流产应休假多长时间?
国家规定产假90天,目的是保障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院诊断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4、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规定,应承担哪些责任?
对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侵犯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犯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什么是未成年工?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6、什么是童工?
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未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未个人)使用童工。
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
二、关于劳动保护和假期待遇工时制度有何规定
1、各企业及集体经济组织的职工,从1995年5月1日起执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新工时制度。
2、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3、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企业,应办理审批手续,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4、需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由企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5、实行计件工资、定额工资制的单位,应按每日40小时新工时制的法定工作时间,相应调整工资率和计件、定额工资单价。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41条(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时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和第44条(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平时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执行。
7、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相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