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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县召开全县“双零”家庭帮扶工作会议


    为迅速贯彻落实“市双零家庭工作调度会”会议精神,进一步解决好城乡“双零”家庭等困难群体人员的再就业问题,梁山县就业办在及时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领导汇报后,于5月20日召集全县劳保所所长、企业主管部门政工科科长,召开了全县“双零”家庭帮扶工作会议 。

     会上,梁山县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就业办主任王万科传达了“济宁市双零家庭工作调度会”会议精神,对08年剩余月份的工作进行了安排。就业办副主任栾怀灿、关洪海分别对“双零家庭”公告(如下)、各种报表进行了解释。会议分析了当前就业再就业工作特别是“双零”工作的形势,深入探讨了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会议强调,与会人员在会后一定要向本单位负责人将本次会议的精神汇报好,把就业再就业,特别是困难群体帮扶放在本乡镇、本单位工作中的突出位置,对有关政策和上级要求要贯彻好、落实好、宣传好,力争开创我县就业再就业工作新局面。

                                                             

图为会议现场
梁山县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就业办主任王万科传达“济宁市双零家庭工作调度会”会议精神
图为劳动就业办公室副主任栾怀灿在会议现场
图为劳动就业办公室副主任关洪海在会议现场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公 告

 

    为落实好县政府提出的为民办好十件实事,认真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等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对“零就业家庭”做到“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稳定一户”,实现动态消零目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所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并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中城镇“零就业家庭”、女满 40 周岁、男满 50 周岁及以上的城镇由就业转失业人员,夫妻双失业、一户两代失业、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享受城市低保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二、帮扶内容

     (一)帮扶措施

     1 、免费提供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2 、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3 、对具有一定技能特长的人员,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定期举办的洽谈会实现就业。

     4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免费推荐就业。

     5 、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6 、开发就业岗位,帮扶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

     (二)就业扶持政策

     1 、对破产企业中办理了失业登记并已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男 57 周岁、女 47 周岁及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职工原企业隶属关系,其档案委托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所属职业介绍中心代管后,按当地规定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养老、医疗、失业 ) ,不包括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档案代管机构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

     2 、对办理了失业登记并已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男 50 周岁、女 40 周岁及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申报从事灵活就业并参加了社会保险的,经认定后,按照职工原企业隶属关系,其档案委托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所属职业介绍中心代管,给予每人每月 100 元的定额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3 、对实现灵活就业且男满 55 周岁、女满 45 周岁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由个人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可按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 8 %一 10 %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4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的工勤人员,凡聘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的,给予每人每月 200 元的定额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5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 ( 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 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凡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在相应期限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新招用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项保险费计算,不包括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6 、政府投资兴办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大龄“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对重点困难人员实行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招用“零就业家庭”人员,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两项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 40 %,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 60 %。

    三、申报、认定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原单位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由社区居委(原单位主管部门)调查、公示。具体程序:

   (一)个人申报。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养老保险手册,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原单位主管部门)申请填报《济宁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提供家庭成员的失业证明或《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

   (二)认定。社区居委(原单位主管部门)应在申请人登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摸底调查和张榜公示 ( 公示时间为 3 天 ) ,无异议的在公示名单上加盖公章,并在《济宁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登记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报本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经调查情况不属实者应及时反馈。

    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接到社区居委(原单位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签发《再就业优惠证》证中,加注“零就业家庭”或“就业困难人员”字样并盖章。

   (三)对符合就业扶持政策条件的人员,按原单位隶属关系报同级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四、其他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零就业家庭”,不再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一)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 3 次以上就业机会,由于本人原因不应聘的;

   (二)家庭成员中已有 1 人 ( 含 1 人 ) 以上稳定就业且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

   (三)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原单位主管部门连续两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

    为全面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县里特设立联系电话、举报电话,以便于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县劳动就业办公室联系话: 7321432    举报电话: 7321968

 

                                                                二OO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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