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政策问答

    一、 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由国家法律确定的,是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的办法,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

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基本生活需要及其再就业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包含着以下几层含义:
    1、 失业保险是由国家法律确定的,是强制性的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失业

保险,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是他们应尽的义务。

    2、 失业保险必须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是失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没有失业保

险基金是无法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

    3、 保障的对象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劳动者,而不是自愿性中断就业的劳动者。
    4、 保障的水平是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和提供再就业服务,而不是满足失业人员所有的

需要。

    5、 保障时间是有一定期限的,而不是无限期的。
    6、 失业保险是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7、失业保险有那些法律依据?
    为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推动企业改革,促进社会保险体系

和市场就业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国务院于1999年1月22日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省政府于1999年

9月13日下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抓好各市的失业保

险贯彻落实济宁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和<山东省政府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

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形成了一个法律体系。

    二、 失业保险制度的内容
    1、 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失业保险制度并不一定将所有就业人员都作为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对象,但是失业保险的覆盖

范围必须要在失业保险制度中予以明确。

    《山东省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如下:
    (一) 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 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三) 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 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五) 驻鲁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
    2、 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我市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

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 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资格。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并不是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

的所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前提条件:一是失业者必须是非自愿性中断就业的。如无正当

理由自动离职或者由于自身因素导致失业的,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二是失业后,在职业介绍机

构或者失业管理机构进行失业求职登记,并愿意接受所提供合适的工作;三是失业者必须是有能力

工作而且正在积极寻求工作;四是失业者失业前必须有一定时间段的就业经历或者受保时间或缴费

时间;

    4、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期限。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原单位和个人累

计缴纳时间确定的,最长为24个月。

    三、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

他失业保险待遇:

   (1) 重新就业的;
   (2) 应征服兵役的;
   (3) 移居境外的;
   (4)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 在劳动教养或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
   (6)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

限计算。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

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

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当与前次失业尚未领取

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五、 失业保险金的申领
   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告知职工有按规定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为其出具其他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

名单,失业人员档案等有关资料报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关系之日起持原单位开局的信件15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无正当理由60日内不办理

失业登记的,视为放弃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失业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将结

果告知本人;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当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由失业人员凭单证到

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