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征缴流程(现行)
1、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年初按缴费单位上报统计局工资报表资料计算缴费数额;缴费单位不
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 11%确定
应缴数额;没有缴费数额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
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规定数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
照规定结算。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缴费数据后,采取三种收费方式收取失业保险费:
①通过银行委托收费;
②缴费企业到经办机构缴费;
③经办机构到企业收取失业保险费。
3、凡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其他单位,先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执营业执照、人
员花名册、工资报表),双方确认缴费方式、缴费时间,按照上述条规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