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市城镇失业人员办理《失业证》的有关规定

 

    1、《失业证》的适用范围及用途?
    答:(1)《失业证》适用于城镇非农业户口失业人员。
    (2)《失业证》用于记载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失业、培训、申领失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其

他费用的情况。

    (3)城镇失业人员凭《失业证》享受就业服务,进行求职登记,办理就业手续。享受失业

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凭证申领失业救济金。

    (4)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后,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失业证》就业情况里进行记载,交用

人单位保管;失业期间由本人保管。

    2、需要办理《失业证》的人员有哪些?
             
   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城镇失业人员,应进行失业等级,办理

《失业证》。

    3、办理《失业证》应携带的相应证件及程序?
             
    答:(1)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毕业(职业资格)证书等

有关材料;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的证明。

    (2)到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表”,用钢笔如

实填写,并缴纳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4、什么条件下,《失业证》予以作废?
             
    答:城镇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业证》由发证单位进行年度审验,不经审验自行作废。
             
    5、《失业证》丢失后应怎样补办?
             
   答:《失业证》丢失后,应及时向发证单位进行书面说明,声明作废,并提供有关材料进行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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