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市招用人员有关规定和办理程序
一、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遵循什么原则?
根据《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通过劳动
力市场进行,依照国家劳动就业政策、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二、各类单位招用人员登记应持哪些相关证件?
单位招用人员应出具营业执照副本(资质)、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和招用简章,外地用人
单位还应出具当地劳动部门证明。本市用人单位如需到外地招用人员,应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
属的职业介绍中心提供资质证明和招用简章,经审核,出具外出招收证明,方可组织招收。市职
业介绍中心每周四上午举办用工洽谈会,各类招用单位应持相应证件提前办理用工登记,预约摊
位。
招用简章必须如实注明本单位的性质和地址、招用数量和专业(工种)、录用条件、工作期
限、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等情况。
三、怎样办理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
1、根据《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劳动
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中心填写《招用人员登记表》、《企业录用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
加盖劳动保障部门印章后,作为订立劳动合同及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险手续和转移户籍关
系的依据。《招用人员登记表》归入个人档案。
2、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应携带被招用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明、失业证、职业资格
证、外来人员就业证等。劳动保障部门在录用人员的失业证、外来人员就业证纪律栏加盖印章作
为就业登记手续。
3、办理录用手续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
要及时申报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提供劳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