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济宁
市财政局、济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
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济宁银发〔2006〕37号

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县市区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各国有商业银行济宁市分行,交通银行济宁分行,中信银行济宁支行,济宁市城市信用社,省农村信用联社济宁办事处:
现将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06〕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扩大贷款对象范围,提高最高贷款额度。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符合规定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均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每人一般掌握在2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照每吸纳一人不高于3万元,适当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1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给予50%的贴息。微利项目范围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
三、推进信用社区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信用社区贷款考核奖励试点,利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小额担保贷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四、金融机构应加大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就业再就业平台发放商业性小额贷款,实现商业性贷款与政策性贷款的合理对接,增强信贷扶持效应。人民银行将对金融机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发展情况进行考核,加大对经办行的督促引导力度,加大小额担保贷款的投放进度。
五、各县(市、区)要尽快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在劳动部门成立担保机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担保机构要加强与经办银行的配合,降低反担保条件,适当放大担保倍数。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及时补充担保基金,提高担保能力。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尽快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附件:济银发〔2006〕32号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
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济银发〔2006〕32号

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各国有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丰银行,各股份制银行济南、青岛分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青岛分行,光大银行烟台支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当扩大扶持范围,提高贷款额度。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到被征地农民、返乡创业的农村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境外就业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其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1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发〔2005〕36号的要求,切实落实财政贴息政策。对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给予50%的贴息。
三、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推进信用社区建设。各级各部门在继续加强现有信用社区的标准化和制度化建设的同时,稳步扩大信用社区试点范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人民银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工作,建立下岗失业人员信用档案,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四、完善内部管理体制,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各经办行要制定和实施单独的小额担保贷款考核制度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各类就业再就业平台发放商业性小额贷款,实现商业性贷款与政策性贷款的合理对接,增强信贷扶持效应。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要把金融机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发展情况列入金融机构货币信贷政策执行效果评价体系中,加大对经办行的督促引导力度,加快小额担保贷款的投放进度。
五、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各地要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自主创业与小额担保贷款的联动机制。各商业银行要简化小额担保贷款手续,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效率。担保机构要加强与商业银行的协作配合,切实采取措施,降低反担保条件,合理确定风险分担比例,适当放大担保倍数。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补充担保基金,提高担保能力。有条件的县(市、区)也要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内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
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银发〔2006〕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逐步建立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长效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办法
(一)扩大贷款对象范围。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如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均可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向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完善财政贴息管理。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及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微利项目的范围,并于2006年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三)探索贷款管理模式创新。在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探索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模式,研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经办银行的新模式。
二、进一步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带动个人就业的倍增效应,推进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
(一)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该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其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推行创业培训与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模式。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积极开发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等适合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项目。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过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可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对经创业培训后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了解其经营状况,提供咨询服务,帮助解决出现的问题。
三、加快信用社区建设,利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小额担保贷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一)信用社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已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社区各种台账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熟知政策并能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社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承诺书》;社区建立跟踪服务卡,并能积极参与欠款追索工作;社区单独或联合开展创业培训并有一定成效;社区内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具体信用社区的标准确定及认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制订。
(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信用社区贷款考核奖励试点。将试点信用社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即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应到期贷款总额×100%)作为考核依据,对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信用社区,可按社区内当年实际发放贷款金额或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和奖励,用于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贴和信用社区的工作奖励。信用社区考核奖励具体办法和补贴、奖励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
四、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对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自筹资金不足时,也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
五、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有关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办法按财政部、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省级财政部门应在上一年年底前做出贴息资金预算并报财政部。财政部在每年年初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预拨贴息资金,各城市财政部门按季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完善贴息审核办法,以保证贴息资金及时划拨到位。
六、相关金融机构应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七、除上述内容外,《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3〕134号)及《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的规定继续执行。
八、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充分发挥地方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细则,积极探索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的新模式。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