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相互协调配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劳社〔2002〕30号2002 年 5 月 16 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相互协调配合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集中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活动或处理影响重大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时,各级工会组织集中开展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活动时,要相互联系,主动协调,密切配合。必要时可以联合组织进行,形成优势互补的劳动保障法律监察监督工作格局。

二、工会组织及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在日常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活动中,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对拒不整改的,工会组织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建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提出建议的工会组织。

三、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情况通报制度。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至少要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通报工作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制定措施。特殊情况,及时通报,有效地处置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和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工会组织要根据当地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每年制订调研计划,开展调查研究,针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各市要保证每年完成一篇调研报告,并于10月30日前分别报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总工会。

五、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同级工会组织中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由同级工会组织推荐,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符合要求的,经省劳动保障厅和省总工会组织培训合格后,颁发国家统一制作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