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基本情况
市劳动就业办公室
(2003年11月)
一、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就业的概念。由于各个国家的社会制度特别是劳动就业制度不同,工业化程度以及生活水平存在差异,对就业的划分标准也不相同。即使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划分的标准也不尽相同。目前我们国家对就业是这样定义的: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依法从事获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经济活动。
(二)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
1998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召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提出了国有企业改革总体部署和再就业的目标任务,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
我省召开了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鲁发[1998]8号)
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全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济发[1998]27号)
2002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江泽民、朱镕基、吴邦国等领导同志作了重要讲话。9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出台了8个配套文件。
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结束后,我省召开了全省就业工作会议,吴官正、韩寓群、赵克志等领导同志作了重要讲话。会后,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鲁发[2002]24号),制定了相关配套政策。
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决定》(济发[2003]5号),并出台了相关的配套文件。
2002年11月8日,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国家实行促进就业的长期战略和政策,并把社会就业比较充分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
我省第八次党代会明确强调:“扩大就业是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必须紧紧抓住,始终不能放松。”今年召开的省委工作会议提出:“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改革观,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把国有经济有退有进与实施再就业工程结合起来,解决好下岗职工安置问题。”省委八届五次全会通过的《中共山东省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现代化建议步伐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努力增加就业岗位,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促进充分就业。”
2003年5月,国务院建立了再就业工作部际联系会议,加强对再就业工作的统一协调和工作指导,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
6月,我省成立了山东省就业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韩寓群省长、赵克志副省长任召集人,由省政府办公厅、省计委等20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49号)。
2003年8月15日,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胡锦涛、温家宝、黄菊同志作了重要讲话。
8月28日,省委、省政府召开了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张高丽、韩寓群、赵克志同志作了重要讲话。
9月16日,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贾万志、吕在模同志作了重要讲话。
(三)新时期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要求,坚持“执政为民”的重大实践和具体行动;是加快全市经济发展、实现结构调整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前提条件;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工程;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建设“经济强市、文化名市、组群结构大城市”的重要内容。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就业再就业的形势
(一)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较大发展。
1.就业规模不断扩大,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2.就业结构逐步调整,就业方式发生深刻变化。
3.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4.“两个确保”目标基本实现,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就业形势仍然相当严峻。
1.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尖锐。
2.就业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突出。
4.劳动者就业观念滞后,导致“有人无活干、有活无人干”的现象。
(三)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存在许多有利的条件。
1.各级党委政府对就业再就业工作高度重视。
2.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解决就业问题提供了巨大空间。
3.经济结构调整为就业岗位开发创造了条件。
4.再就业扶持政策效力的进一步发挥将对就业再就业工作产生有力的推动。
5.已取得的工作成绩和经验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十五”期间我市就业工作的基本思路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加快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加快发展,调整结构,全面做好扩大就业的各项工作;贯彻市场就业的方针,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在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集中力量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力争到十五末,用3年多时间,全市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17.16万人,其中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4.8万人,新增农村劳动力输出人3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确保全市就业局势基本稳定。
(二)工作重点:当前,就业工作主要面临三方面的问题:一是结构调整中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二是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三是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问题。这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工作的重点。
济宁市主要就业再就业政策
济宁市就业再就业办公室
(2003年11月)
去年全国、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会议以来,我市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了以我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济发[2003]5号)为主文件的一整套促进就业的措施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宏观经济政策,通过保持较高经济增长速度、调整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企业结构等,扩大就业总量,创造就业岗位,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能力。(经济拉动)
——再就业扶持政策。运用优惠政策杠杆,将所创造的岗位优先用于促进目前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扶持)
——劳动力市场政策。通过强化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完善市场功能,帮助劳动者了解需求信息,提高就业能力,提高劳动力供求匹配效率,缓解结构性失业问题。(市场服务)
——宏观调控政策。通过严格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建立失业预警制度等措施,减轻社会失业压力。(政府调控)
——社会保障政策。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消除下岗失业人员的后顾之忧,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为市场就业机制的运行提供安全网。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从劳动保障部门的角度,主要讲解再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力市场政策、社会保障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对象认定和凭证申办,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相关程序。
一、再就业扶持政策
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鼓励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对就业困难对象实行再就业援助和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等四个方面的内容。我重点讲一下对就业困难对象实行再就业援助的政策:
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的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简称
“4050”人员,我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鲁发[2002]24号)明确提出,要建立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援助制度,提供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为更好的做好“4050”人员的就业工作,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明确强调了凡由政府投资兴办的公益性岗位,都要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是指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服务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就业岗位,要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街道、社区要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重点帮助。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的特长和就业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服务,并与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密切配合,对愿意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在一定时间内,为其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目前,我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正在组织实施的“再就业伙伴计划”和“亲情服务”活动,正是落实这项政策的具体行动。
二、劳动力市场政策
我省劳动力市场政策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劳动力市场建设。我省明确要求,各地要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大力培育以公益性为主,公办、民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多种形式共同发展的劳动力中介服务网络。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广泛收集信息,建立公开发布系统,逐步实现就业服务信息化,为各类求职者,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在城市建立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基础数据库,在市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建立广域网,实现与辖区内主要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联网,并逐步做到与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信息共享。争取用2年左右时间将大中城市信息网络联接到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二)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我省明确规定: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从2003年起,各地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要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对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就业成功的,根据职业介绍机构推荐证明、被介绍人员的《下岗证》或《失业证》等下岗失业证明、用人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并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从再就业资金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三)就业再就业培训。我省明确要求:各地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大力加强职业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资源,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教育,大力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鼓励开展创业培训和开业指导,造就一批创业带头人,实现就业的倍增效益。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由就业转失业人员以及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开展免费培训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其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再就业率等情况进行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给予补贴。全面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新生劳动力从事国家和省准入控制工种,要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就业上岗。扩大职业技能鉴定范围,把各类职业院校的学生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学员统一纳入鉴定考核范围。
(四)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我省明确规定: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设立或确定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凡在街道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机构的,一般称为劳动保障事务所,其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确定,所需人员实行聘用制。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以及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由财政安排。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的职责和社区工作人员的任务:1、街道劳动保障机构要认真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核发和下岗失业人员的管理工作;2、办理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有关手续;3、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组织实施社区就业项目;4、动员组织未能继续升学的新成长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组织开展就业服务;5、负责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在退休人员中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开展文体活动;6、指导帮助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7、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有关统计调查工作;8、做好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五)依法加强用工管理。我省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要依法办理招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要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本单位职工数量结构情况说明、拟定使用实习生数量、来源以及相关资格证明等材料。报同级和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后,有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通知备案单位。用人单位要与学校或培训机构签订使用实习生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使用实习生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30%。对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下岗职工,新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各类企业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克扣和拖欠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不按规定使用实习生等违法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法查处。
三、社会保障政策
(一)巩固“两个确保”,我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鲁发[2002]24号)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不得发生新的拖欠。积极稳妥地做好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对企业新的减员和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
(二)社会保险接续。我省明确要求,各类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要及时为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下岗失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离开企业时,本人欠缴以及企业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要按有关规定一次性予以补缴。用人单位招收下岗失业人员,
要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适应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方式多样化的需要,采取不同的接续方式,开设专门窗口,方便职工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要认真核对职工的缴费记录和个人缴费年限等基础数据,规范接续程序。对灵活形式就业人员和相对集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托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理接续和缴费以及办理退休申报手续,其退休后统筹项目内的养老保险待遇,由退休前最后一个为其接续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下岗失业人员未再就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保留其原有的社会保险关系;在下岗失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由保管其档案的单位或部门代其办理退休申报手续,并由最后一个为其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统筹项目内的养老保险待遇。
四、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对象认定和凭证申办
(一)再就业优惠政策对象范围。
我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鲁发[2002]24号)规定,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经认定,可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国家和省制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未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在2001年1月1日前符合进中心条件非本人原因未进中心仍未再就业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控股企业,下同)下岗职工;2、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失业人员;3、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
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决定》下发前(2002年11月28日)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人员以及被用人单位招收或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鲁政办发〔2003〕84号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范围扩大到进行失业登记的各类城镇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和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子女的单亲家庭再就业困难的人员。
(二)享受优惠政策凭证的申领办法
1、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关闭破产企业需安置的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个人养老保险手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下岗证明(关闭破产企业需安置的人员持法院批准的关闭破产证明)和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尚未就业的证明,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填写《济宁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经张榜公示五天(下同),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件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当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核发证书。无主管部门企业可直接报送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核发证书。
2、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应持本人户口簿、个人养老保险手册、身分证、失业证明(失业证),向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填写申领表,经调查了解、张榜公示,签署意见后,报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件报当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核发证书。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应持本人护口薄、身份证、失业登记机构出具的失业人员登记证明(失业证)、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凭证,按(三)条程序办理。
4、驻县市的市属以上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申请、发放和管理,由企业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并按当地规定程序办理。驻市区的市属以上企业下岗职工及关闭破产企业中需安置的人员由市劳动就业办公室负责办理。
5、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及企业(行业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逐一登记造册,连同有关材料报当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审批。
6、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自接到统一上报的《申领表》及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并加盖钢印,同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7、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证明的申领。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时,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认定为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
五、享受税收减免政策企业相关证明的申领和税收减免程序
符合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条件的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参照鲁政办发〔2003〕84号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新招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和比例核实后,核发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经济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可参照附表一)。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1、企业申请认定
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2、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
新办服务型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4、新办服务型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他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减免税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资产负债表;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下列办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新办商贸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1、企业申请认定
新办商贸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新办商贸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2、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新办商贸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新办商贸型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新办商贸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新办商贸型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新办商贸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 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
新办商贸型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新办商贸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4、新办商贸型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具有《新办商贸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减免税申请表;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新办商贸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资产负债表;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现有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1、企业申请认定
现有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现有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2、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企业上年底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现有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
(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100%。
现有服务型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4.现有服务型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减免税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企业财务报表;企业工资支付赁证(工资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四)、现有商贸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1、企业申请认定
现有商贸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现有商贸型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2、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现有商贸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现有商贸型企业新增加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现有商贸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现有商贸型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现有商贸型企业在当年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
现有商贸型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现有商贸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4、现有商贸型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具有《现有商贸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他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现有商贸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企业财务报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增30%。
(五)、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程序
1、经济实体申请认定
经济实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具体办法按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执行。
2、具有上述证明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3、4、5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
(6)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经济实体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和《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二是由财政部门出具的国有企业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三是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具体包括: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经济实体是否与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经济实体为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经济实体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经济实体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人数/企业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人数)
×100%。
4、经济实体享受的税收扶持政策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审核程序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再就业优惠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下岗失业人员可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手续。
(七)、监督管理
1、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年检工作。年检的主要目的是检查企业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具备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防止和杜绝骗税、逃税情况的发生,凡经年检合格的,由税务部门核准继续给予企业或个人享受相关减免税待遇。
(1)企业要按照年检内容和工作要求,首先做好自查自检。
(2)参加年检的企业应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①《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以下通称《认定证明》);
②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③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四份);
④上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财务报表;
⑤职工花名册;
⑥工资报表;
⑦与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或被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⑧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要及时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尽快通知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
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在《认定证明》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
(3)年检工作结束后,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应将年检资料装订成册,分别归档备查。
不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和骗取税收扶持政策的,应缴销《认定证明》、追缴所骗税款,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各县、市、区和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联合做好重点抽查工作。抽查企业不得少于各类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1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对各地年检认证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组织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全国通报。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继续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应持有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办理本年度减免税手续。
2、加强《认定证明》的管理
(1)《认定证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统一式样,并负责监制。
(2)《认定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印制,统一编号备案。
(3)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变其性质时,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认定证明》。
(4)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认定证明》,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
五、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相关程序。
(一)、在减免税收政策方面:
对服务型、商贸型企业申请减免税由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批,简化为税务部门直接认定审批。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再就业优惠证》和营业执照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税收减免。
(二)、在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方面:
对社会保险补贴由企业先缴后补事后审核,调整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事前审核,预先拨付。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可持以下材料向当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2、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和现有职工花名册;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4、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
5、企业与新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及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6、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审核后,出具《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审核证名》。企业凭审核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缴费手续,并核定社会保险补贴人数和应补额度。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有本人负担,由企业代扣代缴。
(三)、在小额贷款方面:有经过社区初审、劳动保障部门资格审查到担保机构承诺、金融机构放贷等六个环节,简化为下岗失业人员或企业直接向担保机构提出申请,由担保机构与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审批两个环节。
(四)、主辅分离政策方面: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兴办经济实体的审批程序,由分别向经贸、财政、劳动保障部门3家报送审批,简化为由经贸部门牵头,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集中会审,统一批复。
积极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
主辅分离改制分流促进再就业
济宁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3年11月)
2002年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以后,围绕贯彻落实会议确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部署,11月19日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八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是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配套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文件,也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这一文件的出台受到了各地和企业的高度关注。我市于2003年7月由市经贸委、财政局、劳动局等十部门以济经贸企字〔2003〕100号文件联合转发了《实施办法》。
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全市就业工作会议精神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实际,就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促进再就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谈几点认识,供大家参考。
一、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国有资产一次性退出原则,搞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分流安置富余工作。
近年来,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取得重大成就,形成了一批核心竞争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大公司、大集团,一些企业的不良资产、债务、办社会职能等历史包袱得到初步解决,市场竞争力有所增强。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仍处于攻坚阶段。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竞争压力的加大,国有企业多年积累形成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暴露出来,如国有经济战线过长、布局分散、退出通道不畅的问题;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健全、出资人不到位的问题;国有股一股独大、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建立正常的筹集与支付改革成本渠道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都亟待在深化改革中加以解决。解决这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一个不可回避的难题就是富余人员往哪里去。无论是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还是国有企业内部的改革,都需要切实解决大量富余人员的出路问题。
应该看到,当前及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我市的就业形势仍然十分严峻。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关闭破产的实施,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总量还会继续增加,加上新成长的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这就使得下岗职工再就业压力不断加大。如何在保持稳定的前提下,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做好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工作,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严峻挑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新的课题。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历来对此十分重视。2002年9月党中央和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重点就是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这次会议的规格之高、政策力度之大,都是前所未有的。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就是这次会议做出的一系列重要决策之一。这项政策明确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通过多种方式分流和安置企业富余人员。我们必须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政治高度,正确理解《实施办法》的基本内容和原则要求,充分利用这项政策,进一步精干壮大主业,放开搞活辅业,实现企业资产、人员和组织结构的合理化,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把这项重要的改革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一)正确认识国有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的必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
我国国有企业富余人员过多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执行“低工资、高就业”政策的产物,是国有企业中存在的许多历史遗留问题之一。国外有人形象地讲,中国的失业人员不在大街上,而在国有企业的工厂里。在这种状况下,一些亏损的国有企业之所以能够维持下去,一方面是可以得到政府财政的亏损补贴,另一方面还可以获得国有银行的贷款扶持。这种体制上的弊端掩盖了国有企业隐性失业的严重性。随着财政、金融等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政府财政不再对经营性亏损企业实行补贴,银行也要按照商业性原则发放贷款,多数企业再也无力背负承重的冗员负担,隐性失业开始显性化,下岗失业矛盾日益突出。很显然,不改革没有出路,改革就不能回避矛盾,只有通过改革才能解决矛盾。
我国有近13亿人口,就业问题比任何一个国家都更复杂,扩大就业的任务比任何国家都更繁重。但是,我国的国情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一个根本区别在于,国有经济是国家的经济命脉,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企业没有竞争力,经济就不能持续健康发展,就业就更没保证;而国有企业要发展壮大,就必须走减员增效的路子。国有企业发展壮大了,就会带动相关产业,包括众多的中小企业的发展,从而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的政策,既是从实际出发,解决国有企业人员负担与社会再就业矛盾的有效途径,也是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这对于实现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的有机结合、缓解大量下岗人员失业造成的社会就业的压力,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首先,必须准确理解和把握关于促进再就业工作的精神实质,坚定不移地坚持减员增效的改革方向。国有大中型企业挖掘内部潜力,通过辅业改制为富余人员提供就业岗位,并不等于把企业的所有富余人员全部包揽下来,不搞减员增效了。实际上这项改革涉及到企业的每一个人,主业需要竞争上岗,辅业分离后要通过改制,打破对主体的依赖,进一步融入社会,融入市场,真正做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我们说不把分流人员简单推向市场,不等于不进入市场,而是积极稳妥地创造必要条件来推向市场,减员增效的改革方向没有变。
其次,要树立“进”与“退”都是为了发展的观念。不能认为,对辅业进行分离改制,从国有经济中退出,就是不要发展了,对辅业进行分离改制,既是为了精干主业,也是为了有利于辅业更好地发展,当然这种发展不是依赖于主业,继续吃大锅饭,或局部“分灶吃饭”,而是要通过放开搞活,使辅业在改革上迈出更大的步伐,建立好的制度和经营机制,即变“养人”机制为“创新”机制,使其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使分离后的企业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能够与其他企业在市场上平等竞争。改革与调整的最终目的,都是要解决好企业在新形势下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第三,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主业与辅业的关系,既不能“藕断丝连”,也不能“一刀两断”。对于企业的领导班子和决策者而言,也有一个观念转变问题,决不能把分离辅业简单地看作是甩包袱或处置不良资产。要处理好主业与改制分流后辅业之间规范与扶持的关系。这种关系形象地说,就是既不能“藕断丝连”,也不能“一刀两断”。所谓不“藕断丝连”,主要是指处理好主辅企业之间的“三个关系”上,改革方向要明确,态度要坚决,不要含含糊糊,模棱两可,能不控股的不控股,能不参股的不参股,参股的主体企业,一定要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行使股东权利,绝不能再沿用原来管理下属企业的老办法,干预改制企业经营者的选择和生产经营等活动,一切经济往来必须按照市场规则进行。所谓也不能“一刀两断”,完全撒手不管,主要是指企业的领导班子要充分认识到,辅业改制的成效直接影响到主业的竞争力,自觉地把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看成自己的历史责任,为其生存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原主体企业除了要负责改制方案的设计和实施外,对改制分流企业在发展初期阶段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扶持。在合规的情况下“扶上马,送一程”,使改制企业尽快融入市场,增强自我生存和发展的能力。
(二)认真总结经验,在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
通过主辅分离分流安置企业的富余人员,是国有企业在改革实践中的一项创新。我们在一些地区和企业的调研中也发现,为了尽可能避免将过多的富余人员直接推向社会,国有大中型企业实际承担了大量富余人员的安置任务,据有关资料分析,大约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下岗人员在国有企业内部以各种方式实现了再就业,其中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主辅分离。一些中央大企业在这方面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武钢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就开始进行主辅分离,累计分流安置富余人员9万多人,主业的职工从1992年的11.2万人减少到2001年的1.5万人,实物劳动生产率从年人均产钢42.5吨提高到470吨,钢产量由1992年的475.85万吨增长到2001年的708.53万吨。在实施过程中,他们根据企业和职工的承受能力,采取渐进式的改革方式,分三步使分离的辅业逐步发展起来,其中有的已成长为具有较强竞争能力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在保持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比较好的解决了企业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问题,实现了减员增效的目标,走出了一条国有企业减员增效的新路子,他们的做法被国内外称之为“一场静悄悄的革命”。类似武钢的主辅分离的改革,在其他企业也同样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上海宝钢按照建立钢铁精品基地的要求,对集团内企业进行全面的结构优化和重组整合,淘汰落后生产装备,实施企业主辅分离,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分流富余人员,到2001年,集团公司职工总数已从合并初期的17.65万人减到10.99万人,其中钢铁主业职工数从约10万人减到4.7万人,共分流安置下岗富余人员6.66万人。
《实施办法》是总结吸收了各地企业大量实践经验,在充分肯定主辅分离对于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重要作用的同时,特别强调在主辅分离中要实行辅业改制,即将分离出去的辅业改制为产权多元化的经济实体,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因此主辅分离还只是改革的第一步,仅仅走到这一步是不够的,只有分离的辅业改制了,才是比较彻底的改革,企业的富余人员的负担才算真正解除了。这样做也符合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方向。根据“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国有经济在一般竞争性领域中,已不再要求必须控股,那么,在国有企业内部实行主辅分离的子企业,更没有必要全部办成纯国有的企业。因此,辅业改制不仅是对主辅分离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实行辅业改制后,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将进一步完善:一方面,主体企业通过重组改制、合资合作、股票上市等方式进行公司制改革,成为国有控股的规范的公司制企业,另一方面辅业逐步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完全市场化的企业,这样国有企业才能真正成为有条件与任何企业竞争的市场主体。
(三)充分利用改制分流的政策,在主辅分离中着重理顺“三个关系”。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政策的实质在于改制分流,改制的核心是理顺分离企业的产权关系、劳动关系和隶属关系。“三个关系”触及到了国有企业改革中最深层次的问题,是攻坚阶段的主要的任务,虽然难度很大,但绕不过去,早改早主动,越晚越被动。
一是要理顺分离企业的产权关系。对于改制分流的辅业单位,要改革国有产权的实现形式,通过吸收各类非国有投资,变过去的单一投资主体为多元化投资主体,建立以产权清晰为基本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和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成为一个合格的市场竞争主体,而不是再“克隆”出一批产权关系没有变化的国有独资企业。只有从产权上与原主体企业理顺了关系,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独立发展,并独立承担市场竞争的风险。《实施办法》明确提出,辅业改制可以选择两种形式进行,一种是继续保持国有控股地位,一种是非国有控股或其他非国有的企业组织形式。但这两种改制形式都要求必须实现产权多元化。实践已经证明,对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企业,国有独资不利于企业转换机制,参与市场竞争。国有企业中的大量辅业,一般都属于竞争性行业,没有必要继续保持国有独资的性质。当然,产权多元化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有组织有计划地分步实施。有条件的辅业单位,可以直接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或其他非国有的企业形式;对于一些暂时还不完全具备条件,或者干部职工在观念上还难以承受的改制单位,第一步可以先改为国有控股的企业,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干部职工对企业的信心也得到增强之后,再进一步改制为非国有的形式。
二是要理顺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资源配置市场化要求人力资源的配置必须市场化。劳动者人力资源与其他生产要素一起进入市场,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改革,也是难度最大的一项改革。《实施办法》明确提出,根据分离企业的经济性质,对国有企业分流安置的富余人员可以采取变更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两种处置办法。对分流安置到非国有企业中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这些规定有利于彻底改革劳动用工制度,有利于改制企业构建新的运行机制,包括建立企业内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只有这样分流安置的富余人员才能从根本上摆脱对原主体企业的依赖。对于继续保持国有法人控股性质的改制企业,分流安置的富余人员也要与原主体企业变更劳动关系,并与新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理顺劳动关系的主要难点,是多数企业无力支付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一些下岗职工逾期不能出中心也与缺乏补偿成本有关。《实施办法》第一次明确规定,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这项政策为大多数企业解决了改革劳动用工制度的成本支付渠道问题。
允许企业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格掌握政策界限,依法处理好国家、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第一,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搞好国有资产的评估和作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二,合理确定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标准,对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对于政策规定不够明确的,要充分照顾到左邻右舍,避免相互攀比和差距过大等现象;第三,用资产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要在充分尊重职工意愿的基础上决定其使用方式,不得强迫职工入股;第四,理顺劳动关系要根据职工的承受能力进行。
三是要理顺改制分离企业与原主体企业的隶属关系。在原国有企业内部,主体企业与辅业之间,往往不是按资产关系进行管理,而是按行政隶属关系进行管理,许多国有企业也习惯于对所属企业进行行政化的直接管理,如同过去政府管理国有企业一样。通过辅业改制,要彻底改变这种传统的、落后的、不符合经济规律的管理方式,建立以资产关系为纽带的母子公司的管理模式。对改制后的辅业,要按照出资额的大小派出国有法人产权的股东代表,通过法人治理结构进入企业管理,改变过去的行政管理办法,这样改制企业才能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真正走向市场。如果继续按照上下级关系进行行政化管理,就要负无限的责任,如果只承担有限责任,就应按出资额管理。不论是国有法人控股企业还是非控股企业,都要严格按《公司法》等有关法规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能,原主体企业与改制企业是法人之间的关系,是出资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不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特别是对那些已经实现了产权主体多元化、并已在当地重新注册了的改制企业,这一点必须明确。对于已经脱离原主体企业的改制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实行属地化管理,原主体企业要主动与当地有关部门协调,做好企业党团关系、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等相关的接续移交工作。
(四)要把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与解决国有企业的深层次矛盾结合起来。
一是要与拓宽企业减员增效的渠道结合起来,为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缓解社会再就业矛盾开辟更加广阔的途径。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必须与社会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不能将富余人员简单地推向社会。采取主辅分离的方式分流富余人员,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优势,充分利用企业现有的非主业资产和闲置资产以及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扶持发展一批既服务于本企业、又能面向市场的独立经济实体,把国有企业内部的生产力进一步释放出来。实行辅业改制后,在新的机制下很可能会有一批辅业得到更快地发展,吸纳更多的富余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这将进一步拓宽国有企业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渠道。
二是要与解决国有企业组织结构不合理的矛盾结合起来。在多年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形成了“大而全”“小而全”的自我服务体系和不合理的组织结构,缺乏专业化分工,机构臃肿,冗员过多,管理不善,效率低下,严重削弱了国有企业的竞争力。这个问题在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革和重组中已部分得到了解决,但由于大量辅业的存在,企业组织结构中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有的只是转移到了存续企业中,成为改制或上市企业的沉重包袱。因此,推进主辅分离、改制分流要与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相结合,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明确主业和辅业各自的发展定位,对经营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整合,实现主业精干化、辅业专业化和后勤服务社会化。
三是要与国有企业内部的机制转换结合起来。辅业改制是否彻底,与原主体企业的机制转换是否到位直接相关。如果原主体企业三项制度改革不彻底,在劳动用工、收入分配等方面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干部职工缺乏危机感,甚至还在吃大锅饭,分流安置的富余人员就会产生攀比心理,不愿意与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因此,辅业改制与主体企业的深化改革要协调一致,同步推进。特别是一些经营状况较好的大型国有企业,由于干部职工对改革的承受能力不强,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步子迈得不大,职工能进能出、分配能高能低的机制也没有形成,在这种情况下主辅分离往往难以彻底。各企业要利用这次辅业改制的政策和时机,同步推进主体企业的内部改革,实现机制创新。
二、对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三类资产”和“改制分流”。《实施办法》对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简称“三类资产”。非主业资产指按照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和专业化分工原则,需要分离的辅业资产、后勤服务单位的资产以及与主业关联度不大的其他资产;闲置资产指闲置一年以上的企业资产;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指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一定获利能力,并用于抵偿职工安置等费用部分的资产。
《实施办法》把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利用“三类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简称为“改制分流”。其中改制企业安置的富余人员,是指原企业需精简分流的富余人员。
(二)、关于国有控股企业的界定标准。《实施办法》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其中国有控股是指国有绝对控股。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4号),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实施办法》提出的改制后为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指国有法人绝对控股。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应尽量减少控股比重,一般不得超过75%。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再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时,符合《实施办法》适用范围的,按照该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要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以下简称143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划分标准执行。143号文件中的中小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企业标准的下限。
(四)、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标准。要按照劳动保障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企业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对工作中的各种劳动关系处理规定的详细明确)
(五)、关于企业辅业资产的界定范围。企业要按照《实施办法》要求,以精干壮大主业、放开搞活辅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合理确定企业辅业资产。实施改制分流的辅业资产主要是与主体企业主营业务关联不密切,有一定生存发展潜力的业务单位及相应资产,主要包括为主业服务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配、运输、设计、咨询、科研院所等单位。
(六)、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按以下程序办理:
1、市属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的总体方案,在与当地政府协调衔接的同时,报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工交财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批复。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工交财贸办公室召集有关单位召开协调会,听取企业改制分流方案情况汇报,并认真研究协商,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
2、市属企业依据批复的意见,对所属企业改制分流中利用“三类资产”、主辅业界定及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情况,逐个进行审核认定,并出具或取得相关认定证明及有关资产处置文件,分别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办备案。
3、改制企业吸纳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比例以及接续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改制企业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改制企业职工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2)、分流安置的富余人员与原主体企业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证明材料;
(3)、改制企业为吸纳的富余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证明材料;
(4)、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劳动保障局在接到改制企业的认定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核证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以上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4、改制企业可凭上述联合批复意见和《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等有关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
5、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经过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宜,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
(七)、审核备案
市属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后,报市经贸委、财政、国资、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审查备案,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工交办公室批复文件;
2、申请报告及改制分流总体方案;
3、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4、原主体企业与改制企业资产划转或出资协议以及改制企业资产处置的有关文件;
5、“三类资产”评估报告;
6、改制企业人员花名册及补吸纳富余人员的原企业名称;
7、原主体企业与改制企业债权债务处理协议;
8、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关于改制企业享受扶持政策。《实施办法》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符合条件的1.利用原企业的“三类资产”;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含)以上;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于在中发〔2002〕12号下发之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组建,并于2003年1月1日前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2003年1月1日起3年内享受该政策;对于在中发〔2002〕12号下发之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组建,但在2003年1月1日后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以及在2003年1月1日后组建,并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通过税务机关审核之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该政策。)
三、对做好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因企制宜,稳步推进。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企业在组织实施时,既要勇于改革,又要因企制宜,充分考虑到改制单位资产的盈利能力、经营者的素质、职工的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统筹兼顾,切不可不顾实际条件草率推进,一哄而上,把好事做砸了,必须成熟一个,改制一个,循序渐进,不搞一刀切。
鉴于改制分流是一项新的改革措施,改革难度大,相关配套条件要求高,建议各集团公司采取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办法,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搞总体设计,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成熟一批、集中上报一批,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单位先行一步,在取得一定的经验后再逐步推开。试点单位的选择,可主要考虑这么几个因素:一是本身就是既能为企业内部服务、又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业务,分离改制后能够迅速融入社会;二是利用“三类资产”改制兴办的经济实体要具备一定的开拓社会市场的能力,改制后具有一定发展前景和市场生存能力;三是要有一个懂市场、会经营,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拓经营的能力和实践经验,被广大职工认可的经营群体;四是职工有一定的承受能力,要求改革的愿望较为迫切;五是纳入改制的辅业资产质量相对较好,能够解决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及各种债务所需的资金,即所谓相“匹配”。在改革的起步阶段,要选择那些资产状况相对较好、职工改革的积极性较高、经济效益相对稳定或虽经营困难,但有一定发展潜力的单位实施改制,以保证改制企业的成功率,以成功的改制实践说服和教育更多的人,对后来的推进起到示范作用。
在改制分流的方式上,对具备一定市场生存能力的改制企业,最好一步到位,直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法人实体。对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分两步走,先保持国有法人的控股地位。但不论是一步走还是两步走都应改建成产权主体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而不再是国有独资企业。大家都很清楚,在不触动产权关系的前提下搞改制,其结果往往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尽管企业“翻了牌”、改了名,仍不可能形成新的机制。
(二)准确把握政策,严格规范操作。实行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涉及所有者权益、资产处置、职工安置、劳动关系、债权债务处理等一系列敏感问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操作,精心组织实施。
第一,要加强对改制分流政策的培训学习,领会文件的精神实质。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涉及公司制改建,国有资产清查、评估、界定,国有资本变动及财务处理,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及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债权、债务及土地处理等多个部门、多个领域的若干个政策,可以说是一个系统的政策体系。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文件学习好,进行必要的培训,以便能够准确无误地掌握好政策。
第二,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操作。关键是确保公司制改建程序合法,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避免逃废银行债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规范操作主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是从内容上进行规范。首先要严格把好资产清查、评估和界定关,做好“三类资产”的界定和确认工作,纳入改制范围的资产必须是国家政策规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以产权清晰为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依法变更或解除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依法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其中对职工身份转换,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标准的确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补偿的资产应坚持在自愿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入股,不搞一刀切。总的要求是做到两个转变,即改制企业要逐步改变原来的国有企业性质,改制企业的职工要逐步改变原来的全民职工身份。
二是从操作程序上进行规范。要依法清查、核实改制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总量及构成,清理债权、债务,并按国家有关产权界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产权界定。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要规范审计和评估工作,坚持先审计、后评估,做好审计和评估的衔接工作。在改制方案的制定、资产处置及职工下岗分流等方面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增加透明度,不搞暗箱操作。并要认真履行改制过程中各种必要的法律手续,如资产评估、国有资本变动要按程序办理审批;劳动关系的调整要聘请公证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等。
三是坚持依法改制分流的原则,政策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依法实施。在实施中必然会遇到很多新的问题,对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允许探索,但一定要慎重。
(三)主辅分离、改制分流要着眼于精干壮大主业,放开搞活辅业,解决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主业不突出的问题。过去国有企业为了安置富余人员、或者由于盲目发展多种经营、或搞低成本扩张等原因,摊子铺得很大,经营范围很宽,但主业不突出,缺乏核心竞争力,结果是大而不强,难以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为尽快改变这种状况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只有下决心放开搞活辅业,才能集中有限的资源,做大做强主业,加快主体企业的发展。这是企业适应市场竞争、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必由之路。
(四)在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上,坚持多种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的一项重大举措,但并不是国有企业减员增效的唯一的方式。解决国有企业多年形成的人员负担,需要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不能搞一刀切。但不论采取那种方式,一个基本的前提就是要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把握好改革推进的力度和进度。实施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在实施过程中,企业既要坚持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又要充分考虑到分离企业的资产盈利能力、经营者素质、职工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尽可能把困难想得多一点,工作做得细一点,审时度势,循序渐进,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绝不能急于求成。要注意发挥国有企业的政治优势,做好分离分流人员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认识问题和实际问题,避免在人员分流中引发不稳定事件。
(五)加强组织领导,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哪方面处理不好,都会影响改制分流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和企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掌握政策,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办法。主辅分离、改制分流这项改革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各个企业情况千差万别,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各单位和企业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根据中央、省、市确定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及时了解、发现、解决改制分流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力争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上有所突破,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经验,促进企业主辅分离工作的开展。
四、结合我市企业改革改制情况,简要地介绍一下我市制定的一些政策:
(一)济宁市企业产权转让试行办法(济发[1998]18号)
1、“三剥五扣”(第六条)
(1)离退休职工(含内部退养职工)医疗费、工伤和患职业病的医疗费,一般每人平均按2000元/年×15年计算。
(2)工伤职工的生活费、工伤补助费,按高于本人退休时的5%—10%,再乘以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年限的标准计算。
(3)抚恤人员的抚恤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计算。
(4)应提未提的职工养老统筹金及欠交的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按实际应提未提、欠交数计算。
(5)未纳入养老统筹金内退职工生活费,按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70%乘以提前退休年限计算。
2、安置费(第十一条)
出售企业的职工原则上由购买方全部接收。可按全部职工人数20%的比例,乘以人均5000元计算安置费,从产权出售金额中扣除。允许出让企业职工自由择业,另找接收单位,购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阻扰。经济补偿金按《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3、土地使用权处置(第十六条)
出售企业已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包括增值部分),可全额留给企业用于安置职工、偿还债务。
(二)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济宁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0]115号)
1、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土地级别共划分五级。
2、各土地级别中,不同用地类型的基准地价(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综合用地)。
(三)关于实施破产企业困难职工生活救助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0]118号)
“绿卡”救助:凡获准颁发生活救助的破产企业职工,每人每月供应15公斤面粉,0.5公斤食油和30元现金(破产期间经批准,实行生产自救,上岗者除外)。
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做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是一件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部门和国有企业的经营者责任重大,任务也十分艰巨。我们一定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求真务实的态度,扎实做好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为社会的长治久安做出贡献。
充分发挥财政职能
积极推进再就业工作
济宁市财政局
(2003年11月)
“就业是民生之本”。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尤其是1998年和2002、2003年三次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以后,全党、全国更加统一了对做好再就业工作的认识,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都把支持再就业工作作为本地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给予了高度的重视,财政作为各级政府重要的综合管理部门更是责无旁贷。财政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支持,不仅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和持续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调整财政供给范围,构建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实现财政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需要。
一、财政支持再就业工作的基本机制
财政对再就业工作的支持主要立足于各项财政政策的制定和各项财政职能的发挥。政策方面,主要包括税收政策和支出政策,就是通过制定一些减免税政策,扶持有能力、有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创办各种形式的经济实体,解决自身的就业问题;或者通过制定一些优惠政策,吸引、鼓励现有的经济组织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再就业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职能主要表现为资源配置、收入分配、调控经济和监督管理四个方面。涉及到支持就业方面,最主要的是充分发挥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和监督管理职能,确保有尽量多的社会资源投入到支持再就业的事业中,同时保证各项投入的使用效益,使有限的资源能够用在刀刃上。
二、财政在再就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参与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研究与制定。再就业扶持政策,大都涉及或者影响财政收支,作为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该从一开始就全面参与税收政策、补贴政策、货币支持政策、收费减免政策等再就业扶持政策的研究与制定。
(二)负责再就业扶持资金的筹集、管理,并监督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三)承担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
(四)配合做好主辅分离经济实体审批工作。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涉及大量的财务与资产问题,财政部门将按照自身职能,对其中资产分割、转移以及资本运作等许多财务问题进行审核,并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批复。
(五)参与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与运作。按照规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应该在省、市两级设立,部分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设立。建立基金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目前,我市市级正积极筹备,个别县市区已开始运作,但数额较小,有关的管理也需要进一步规范。
(六)监督收费减免政策的实施与落实。收费减免政策是再就业扶持政策中的一项重要政策,财政部门作为政府主管收费许可审批的部门,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实施和落实此项政策。
三、再就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
(一)再就业资金的种类:
1、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指财政安排用于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不含个人缴费部分)。
2、岗位补贴资金。指财政安排用于对吸纳“4050”人员等特殊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给予一定数量的岗位补贴所需资金。这条政策最近刚刚作了调整,取消了原来公益性岗位的限制。
3、就业服务补贴资金。是指财政安排用于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方面的资金。
4、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指各级政府设立,用于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政府规定的家庭手工业、个体商业、餐饮、修理等20种微利项目提供贷款担保的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
5、微利项目贴息资金。指中央财政设立,用于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政府规定的家庭手工业、个体商业、餐饮、修理等20种微利项目所需银行贷款提供利息补贴的资金。
6、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指对各级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劳动力信息网络建设所需的资金。
7、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再就业业务所需资金。
8、其他用于再就业的资金。
(二)再就业资金的筹集。再就业资金一般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筹集,中央、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筹集,市县级所需资金由当地筹集。同时,再就业资金的筹集还应该坚持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的原则。
(三)再就业资金管理。再就业资金管理遵循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条条管理与块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再就业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中的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设立单独的预算科目和相应账户进行管理。
(四)再就业资金使用监督。主要有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四种形式。再就业资金按照不同用途在使用方式上也有所不同,如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和岗位补贴资金是在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基础上据实拨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则需要成立专门的担保机构进行运作管理等。因此,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也要根据资金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
四、几种重点再就业资金的开支标准和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一)社会保险补贴。各类服务型企业新招用文件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携带有关资料,按隶属关系直接向承担相应业务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审核完毕,将上述资金直接划拨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央省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区劳动保障部门申报,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拨付。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为企业应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不含个人交费部分)。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基本条件:1.属于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企业、餐饮企业、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除外;2.招用了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3.与上述人员签订了期限超过一年的劳动合同;4.按规定支付工资并参加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
单个职工享受的补贴金额=该职工缴费工资额×(养老保险企业缴费率+失业保险企业缴费率)
整个企业享受的补贴金额=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缴费工资总额×(养老保险企业缴费率+失业保险企业缴费率)
政府提供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社会保险补贴程序:社会保险补贴实行事前审核、预先拨付的办法,但仅限于初次,第二次以后申领社会保险补贴仍按原“先缴后补”办法执行。1.持劳动合同、《企业工商登记》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工资报表、缴费收据、资金申请书等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2.劳动保障部门7日内审核完毕;3.财政部门10日内审核完毕,资金划入相应经办机构帐户。
(二)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是一种工资性补贴,标准应严格控制,原则上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之和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30%,不得高于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50%。政府提供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岗位补贴的申报办法同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岗位补贴的基本条件:1.属于享受补贴的企业范围。此政策省里未作硬性规定,我市掌握仍为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或单位。2.招用了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或一户两代、夫妻双方下岗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等就业特困群体人员;3.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4.按规定正常发放工资和参加了社会保险
。
(三)就业服务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或委托的,具备资质的各类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就业的实际人数,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就业服务补贴。
就业服务补贴程序:申请单位持有关的资金申请报告并附经其就业服务已经实现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下岗证》或《失业证》等下岗失业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上月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缴纳凭单、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材料,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定后直接划入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就业服务补贴只能按每位下岗失业人员人均享受一次就业服务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就业服务补贴标准:省规定职业介绍补贴每人不超过120元,再就业补贴每人一般不超过800元,最高不超过15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五、监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与实施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范围的确定。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缴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公布的减免收费项目如下: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省政府公布的减免收费项目如下:工商部门收取的经纪人管理费;公安部门收取的治安联防费、《公安场所安全审查合格证》工本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准产证》工本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准销证》工本费、《技防工程施工许可证》工本费;经贸部门收取的铁路倒扣安全管理费;交通部门收取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及副本工本费、《筹建水路运输许可证》工本费、《船舶营业运输证》工本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道路运输证》及标贴工本费、《汽车驾驶、维修从业人员资格证》工本费、《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工本费;科技部门收
取的《技术贸易许可证》工本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费;农机部门收取的《农机修配厂(点)牌证》工本费;体育部门收取的《体育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文化部门收取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电影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油区管理部门收取的《油区内运输油品准运证》工本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下岗职工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失业人员委托存档及保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费;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范围,应按照收费许可的审批权限,由批准收费的国务院、财政部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享受收费减免的条件:(1)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2)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均可享受。
(三)具体操作程序。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免交有关费用。
(四)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要对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加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予以严肃处理。
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一)
济宁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11月)
一、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的范围
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财税〔2002〕208号)
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范围,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3〕4号)的规定执行。即:
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未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在2001年1月1日前符合进中心条件非本人原因未进中心仍未再就业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控股企业,下同)下岗职工;
2、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3、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鲁国税发〔2003〕51号)
二、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和服务型企业的范围
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2002年9月30日下发)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财税〔2002〕208号)
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税收优惠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并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92号)
(二)新办商贸企业税收优惠
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92号)
(三)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的税收优惠
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92号)
财税〔2002〕208号文件中的“商贸企业”界定为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对于只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商品批发、批零兼营的企业除外),继续按照财税〔2002〕208号文件中规定的按比例计算的税收优惠办法执行。
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最长为3年的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
(财税〔2003〕133号,财税〔2003〕192号)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的税收优惠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财税〔2002〕208号)
(五)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2〕208号)
(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财税〔2003〕192号)
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各类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1、企业申请认定
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2、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⑴营业执照副本;
⑵税务登记证副本;
⑶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⑷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⑸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⑹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⑺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⑻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认定办法
⑴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⑵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
新办服务型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4、新办服务型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⑴具有《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①减免税申请表;
②营业执照副本;
③税务登记证副本;
④《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⑤资产负债表;
⑥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⑦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⑵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下列办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国税发〔2002〕160号,财税〔2003〕192号)
(二)新办商贸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1、企业申请认定
新办商贸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2、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⑴营业执照副本;
⑵税务登记证副本;
⑶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⑷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⑸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⑹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⑺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⑻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认定办法
⑴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⑵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
新办商贸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4、新办商贸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⑴具有《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①减免税申请表;
②营业执照副本;
③税务登记证副本;
④《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⑤资产负债表;
⑥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⑦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⑵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下列办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国税发〔2002〕160号,财税〔2003〕192号)
(三)现有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1、企业申请认定
现有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现有服务型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2、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⑴营业执照副本;
⑵税务登记证副本;
⑶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⑷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⑸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⑹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⑺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⑻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认定办法
⑴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增加岗位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为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⑵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现有服务型企业在当年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100%。
现有服务型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4、现有服务型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⑴具有《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①减免税申请表;
②营业执照副本;
③税务登记证副本;
④《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⑤企业财务报表;
⑥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⑦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⑵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国税发〔2002〕160号,财税〔2003〕192号)
(四)现有商贸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1、企业申请认定
现有商贸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现有商贸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2、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⑴营业执照副本;
⑵税务登记证副本;
⑶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⑷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⑸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⑹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⑺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⑻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认定办法
⑴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新增加岗位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为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⑵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现有商贸企业在当年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100%。
现有商贸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4、现有商贸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⑴具有《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①减免税申请表;
②营业执照副本;
③税务登记证副本;
④《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⑤企业财务报表;
⑥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⑦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⑵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国税发〔2002〕160号,财税〔2003〕192号)
(五)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程序
1、经济实体申请认定
经济实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
⑴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
⑵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⑶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
⑷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具体办法按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执行。
2、具有上述证明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⑴营业执照副本;
⑵税务登记证副本;
⑶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⑷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⑸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3、4、5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
⑹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⑺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⑻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⑼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⑽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⑾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认定办法
⑴核查材料。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经济实体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和《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二是由财政部门出具的国有企业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三是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具体包括: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经济实体是否与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经济实体为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经济实体进行现场核实。
⑵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经济实体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人数÷企业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人数)×100%。
4、经济实体享受的税收扶持政策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2〕160号)
(六)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审核程序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再就业优惠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下岗失业人员可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手续。
(国税发〔2002〕160号)
(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认定、审核程序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是指按照劳动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劳服企业认定、年检的有关规定,经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发放《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企业。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的认定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下简称加工型劳服企业),是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符合以上条件的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2、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⑴认定申请;
⑵营业执照副本;
⑶税务登记证副本;
⑷《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⑸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⑹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⑺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⑻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⑼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认定办法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企业是否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二是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三是核查企业为下岗失业人员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加工型劳服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4、加工型劳服企业申请税收扶持政策程序
持有《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税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⑴减税申请表;
⑵营业执照副本;
⑶税务登记证副本;
⑷《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⑸资产负债表(新办企业)或财务报表(现有企业);
⑹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⑺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财税1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即加工型劳服企业根据企业吸纳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实际人数,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得超过两年。
(国税发〔2003〕103号)
(八)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认定、审核程序
1、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认定
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是指街道社区兴办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职工总数不超过100人、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纳税人。
符合以上条件的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2、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⑴认定申请;
⑵营业执照副本;
⑶税务登记证副本;
⑷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⑸企业职工花名册;
⑹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⑺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⑻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⑼企业年销售额证明(现有的小企业实体需提供);
⑽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认定办法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二是核查企业为下岗失业人员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三是核查企业职工总数是否在100人以下。
加工型街道社区小企业实体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4、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申请税收扶持政策程序
持有《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税时,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⑴减税申请表;
⑵营业执照副本;
⑶税务登记证副本;
⑷《加工型街道社区小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⑸资产负债表(新办企业)或财务报表(现有企业);
⑹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⑺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财税1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即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根据企业实体吸纳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实际人数,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得超过两年。
(国税发〔2003〕103号)
五、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
凡在2005年之前,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优惠政策条件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3年的税收优惠和社会保险补贴,直至期满为止;凡在2005年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财税〔2003〕192号)
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企业既适用财税〔2002〕208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财税〔2002〕208号)
六、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
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
(财税〔2002〕208号)
济宁市的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3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2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200元。
(济国税发〔2003〕44号)
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回)营业额100元。
(财税〔2002〕208号)
山东省的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为1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鲁地税发〔2003〕22号)
关于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不受财税〔2002〕208号文件第八条关于截止日期的限制。
(财税〔2003〕12号)
七、税务登记工本费的优惠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税务部门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国税发〔2002〕137号)
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二)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11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相继制定出台了8个配套办法及政策,其中涉及税收政策的有两个:一个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另一个是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另外,2002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还以国税发[2002]137号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明确了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2003年以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相继制定出台了四个涉及税收方面的相关文件,支持下岗人员再就业。
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03]12号《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对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进行了明确。
6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税发[2003]65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税务系统加快推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强化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的考核。
7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03]133号《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将“商贸企业”明确界定为商业零售企业,并决定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9月,为贯彻8月召开的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03]192号《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以鲁政办发[2003]84号转发了省劳动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意见,将再就业税收优惠进一步放宽。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也下发了国税发[2003]10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强调要突出重点,坚决贯彻好再就业税收政策。
财税[2002]208号《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注意:财税[2003]133号《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为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保证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本文件中有关商贸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财税[2002]208号文件中的“商贸企业”界定为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2、对于只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商品批发、批零兼营的企业除外),继续按照财税[2002]208号文件中规定的按比例计算的税收优惠办法执行。
3、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2005年底前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扣减年限截止至2005年底。
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
4、财税部门应严格按照税收扣减办法核定企业所得税扣减额,执行中不得超过政策规定的扣减范围和标准。
5、请各地遵照上述规定执行,一律不得自行制定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五、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六、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
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
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注意:财税[2003]12号《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明确:此条中关于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不受本通知第八条关于截止日期的限制。
七、本《通知》所称的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通知》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八、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对于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之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组建,并于2003年1月1日前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2003年1月1日起3年内享受该政策;对于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之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组建,但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以及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组建,并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通过税务机关审核之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该政策。
九、本《通知》下发之后,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国税发[2002]137号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2002年10月17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的有关规定,为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8.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免交有关收费。
四、上述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为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保证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国务院同意,就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问题又出台了补充规定:
一、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另行制定。
二、对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33号和财社[2002]107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行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并享受相应期限政策优惠。
三、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优惠政策条件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和社会保险补贴,直至期满为止;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
新办服务型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四)新办服务型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下列办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新办商贸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新办商贸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
新办商贸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四)新办商贸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下列办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现有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现有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现有服务型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增加岗位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为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现有服务型企业在当年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100%。
现有服务型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四)现有服务型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企业财务报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四、现有商贸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现有商贸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现有商贸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新增加岗位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为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现有商贸企业在当年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100%。
现有商贸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四)现有商贸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企业财务报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五、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经济实体申请认定
经济实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具体办法按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执行。
(二)具有上述证明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3、4、5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
6.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经济实体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和《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二是由财政部门出具的国有企业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三是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具体包括: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经济实体是否与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经济实体为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经济实体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经济实体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人数/企业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人数)×100%。
(四)经济实体享受的税收扶持政策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审核程序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再就业优惠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下岗失业人员可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手续。
七、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年检工作。年检的主要目的是检查企业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具备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防止和杜绝骗税、逃税情况的发生,凡经年检合格的,由税务部门核准继续给予企业或个人享受相关减免税待遇。
1.企业要按照年检内容和工作要求,首先做好自查自检。
2.参加年检的企业应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以下通称《认定证明》);
(2)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3)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四份);
(4)上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财务报表;
(5)职工花名册;
(6)工资报表;
(7)与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或被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8)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要及时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尽快通知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
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在《认定证明》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
3.年检工作结束后,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应将年检资料装订成册,分别归档备查。
不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和骗取税收扶持政策的,应缴销《认定证明》、追缴所骗税款,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