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济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济宁银发〔2003〕128号
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县市区财政局、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济宁市分行,交通银行济宁分行,中信实业银行济宁支行,济宁市城市信用社,济宁市农金改办:
现将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济银发[2003]194号
2003年9月8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济银发[2003]194号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山东省各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山东省省级管辖分行(总行直属分支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发〔2003〕134号
2003年8月4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银发〔2003〕13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经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办),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以下简称《办法》),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贷款人范围
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除《办法》规定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还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下统称经办银行)。
二、贷款贴息
中央财政用于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时间,由《办法》规定的按年贴息改为按季贴息;贴息方式按《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号)执行。
三、贷款管理
经当地财政部门同意,担保机构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合同,将担保基金存入经办银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时,担保机构应在三个月内向经办银行履行清偿责任。在此期间,经办银行也应积极向借款人催收贷款,但根据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合同的约定或经担保机构同意,经办银行可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
四、贷款统计
各经办银行应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金额、笔数等指标进行单独统计,具体的统计上报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发文确定。
五、有关指标解释
《办法》规定,“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其中:担保代偿率,是指担保机构对单个经办银行代位清偿总额与担保基金担保责任余额之比;担保业务,专指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业务。
六、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应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办法》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各经办银行应按要求加大贷款发放力度,简化贷款手续,提高经办效率。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200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