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济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济宁市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山东省济宁市国家税务局、济宁市地方税务局、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宁市总工会转发省经贸委等九部门《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济经贸企字[2003]100号

各县市区经贸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
  现将省经贸委等九部门《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经贸企字[2003]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国有资产一次性退出原则,搞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改制企业要按照《公司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努力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国有资产能一次性退出的要全部退出,能参股的不控股(参股比例不超过30%)。在内部员工自愿投资入股的基础上,鼓励企业生产、技术和管理骨干多入股,支持企业经营者、经营班子持大股,各类人员具体持股比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确定。
  二、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分离改制中涉及的资产和负债要经合法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按有关规定,审计和评估结果需要审核确认或备案的,要及时上报国资等有关部门。
  三、分离改制企业可以享受济宁市有关企业改制的政策。
  四、申报程序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属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的总体方案,在与当地政府协调衔接的同时,报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工交财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批复。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工交财贸办公室召集有关单位召开协调会,听取企业改制分流方案情况汇报,并认真研究协商,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
  (二)市属企业依据批复的意见,对所属企业改制分流中利用“三类资产”、主辅业界定及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情况,逐个进行审核认定,并出具或取得相关认定证明及有关资产处置文件,分别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办备案。
  (三)改制企业吸纳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比例以及接续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改制企业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改制企业职工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2、分流安置的富余人员与原主体企业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证明材料;
  3、改制企业为吸纳的富余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证明材料;
  4、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改制企业的认定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核证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以上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改制企业可凭上述联合批复意见和《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等有关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
  (五)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经过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宜,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
  五、审核备案
  市属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后,报市经贸、财政、国资、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审核备案,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工交办公室批复文件;
  (二)申请报告及改制分流总体方案;
  (三)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四)原主体企业与改制企业资产划转或出资协议以及改制企业资产处置的有关文件;
  (五)“三类资产”评估报告;
  (六)改制企业人员花名册及被吸纳富余人员的原企业名称;
  (七)原主体企业与改制企业债权债务处理协议;
  (八)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其它相关事项
  (一)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改制分流工作的指导,及时掌握情况,确保企业稳定和改制的顺利进行。要防止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一旦发现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部门要尽量简化审批手续,对在分离改制中发生的有关收费,在市级权限范围内的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切实减轻改制企业负担。
  (三)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指导所属企业改制分流实施细则。
  (四)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实施办法》规定和省经贸委等九部门通知要求执行。

2003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