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地方税务局、济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部门配合共同搞好地方税源控管工作的通知

济地税发〔2003〕108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部门配合,加大税源控管力度,强化征收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地方税收的跑冒滴漏,确保地税收入的稳定增长,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地方税源控管工作的通知》(济政发[2003]24号)要求,经市地税局、市劳动保障局共同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要保持经常联系。劳动保障部门应于月份终了后二日内,将上月份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情况及时传递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要及时将劳动保障部门传递来的有关信息整理归档,并根据有关信息切实加强税收管理,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并把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情况于月份终了后二日内反馈给劳动保障部门。
  二、各级地税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税发[2002]160号、鲁地税发[2003]15号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新办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和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的认定和年检工作。
  三、各级地税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鲁劳发[97]89号山东省劳动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的通知》规定,认真做好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工作,进一步规范劳服企业管理,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四、各级地税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做好工效挂钩企业的清算和基数确定工作,切实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

二OO三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