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济宁市委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

济发〔2003〕5号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鲁发〔2002〕2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充分认识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就业是民生之本。扩大就业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就业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保持稳定与扩大就业的关系,把做好就业工作,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具体实践,作为一项长期的重大的战略任务,摆上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要求,把改善创业环境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加快经济发展,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贯彻市场就业的方针,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努力改善就业环境,鼓励用人单位多渠道吸纳就业,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在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重点扶持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使大多数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逐步实现再就业;着眼长远,完善政府责任体系,政策法规体系、管理服务体系,建立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长效机制。
目标任务:从现在起到“十五”末,力争用3年多的时间,实现就业再就业23万人(其中解决困难群体就业6.4万人),新增农村劳动力输出12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确保全市就业局势基本稳定。
  二、加快经济发展,积极创造就业岗位
  (三)坚持依靠发展经济解决就业问题。要切实把加快发展作为执政为民的第一要务,作为解决就业和再就业问题的根本途径,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就业增长点。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确定建设项目时,要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加以考虑,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与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结合起来,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力。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把社区服务业、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等第三产业作为扩大就业的主攻方向,大力发展劳动服务型企业。鼓励发展投资主体多元化、组织形式多样化的社区服务实体,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
  (四)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把招商引资与扩大就业结合起来,鼓励引导招商引资项目尽可能地吸纳就业。要进一步改善服务,提高效率,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投资现代化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推动企业与跨国公司、国内名优企业建立长期战略性合作关系,吸引跨国公司来我市设立研发机构、生产制造基地和地区总部。积极发展加工贸易,搞好“三来一补”,加快各类开发区和经济园区的建设步伐。
  (五)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就业容量大,就业投资弹性高,是吸纳劳动力就业的主要载体。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进一步简化非公有制企业设立审批程序,放宽准入限制,优化投资环境,建立广泛的融资渠道。改革完善民营企业劳动管理、社会保障等办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壮大。坚持多渠道安置就业,扶持发展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以及社区服务型中小企业,逐步形成以安置就业为主的中小企业群。继续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更多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六)加快小城镇建设。要以中心镇建设为重点,加快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在做好优化升级第一产业,搞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的同时,引导农村二、三产业向小城镇集中,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小城镇转移,继续发挥第一产业作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蓄水池的作用。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认真清理限制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的政策,改革户籍管理制度,逐步消除城乡劳动者身份差别的制度壁垒,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
  (七)千方百计扩大劳务输出。继续扩大各类对外工程承包,鼓励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和企业向境外转移或投资,使劳动力境外就业有所突破。就业压力大的县市区,要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到有劳务需求的地区就业,到农村承包荒山、荒地,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鼓励有技能、有投资能力的劳务输出人员返乡创业。要尽快建立健全劳务输出组织体系。劳动保障部门要发挥职能优势,在京、津、沪、深及我省的沿海等城市设点布局,打破县市区界限,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在劳务接收地、劳务中介机构、劳务基地之间建立起互通信息、密切协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工作机制。劳动保障、公安、计划生育等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手续、转变职能、强化服务、促使劳务输出工作的大力发展。
  三、完善促进就业的政策体系
  (八)集中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重点做好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关闭破产企业需安置的人员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要对下岗失业人员逐人登记,建立档案,建立动态管理制度。深入开展以政策援助、岗位援助、就业服务援助、生活保障援助和特困群体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再就业援助行动。
  (九)实行凭证享受优惠政策制度。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印制《再就业优惠证》,免费发放给下岗失业人员。要依托街道和企业审核认定下岗失业人员,严格证件发放程序,并加强对证件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各有关部门要确保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享受到相关优惠政策。对以各种形式骗取国家资金和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落实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1.税费减免政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对上述各种收费进行认真清理,明确免收的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要按照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和强行收费。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
  2.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制度。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要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货款。成立企业化运作、由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小额货款担保机构,在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管下,简化手续,专门为下岗失业人员货款担保提供便利。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货款规模。各商业银行要积极推行小额贷款“三包一挂钩”营销方式,包放、包收、包管理,贷款本金和利息收回要与信贷管理人员的收益挂钩。贷款额度、利率、期限、申办程序和担保基金具体运作办法等,按省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的办法执行。
  3.各县市区在城市规划建设和整顿市容时,要充分考虑促进就业问题,并统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培育性场所。
  (十一)落实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
  1.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十二)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发挥优势,挖掘潜力,多种形式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四项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三)加强对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指导和管理。
  1.正常生产经营企业需要裁减人员的,原则上通过实行主辅分离,创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进行安置。原单位要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新办的经济实体要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原合同未履行部分。企业裁减人员要制定裁员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国有大型企业年度内减员超过本企业在职职工总数10%的,事前要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企业一次性减员超过10人以上,一个年度内超过50人的,事前要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企业裁减人员,原则上不得直接推向社会,要采取各种措施在企业内部进行分流安置,企业确无能力安置的,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由主管部门在行业内组织分流安置。
  2.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凡是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安置资金不到位的企业,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
  3.裁减人员的企业6个月内新招人员时,必须从本单位裁减人员中录用。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同等情况下,优先招收下岗失业人员,任何用人单位不得歧视下岗失业人员,不得提出苛刻的招聘条件。今后,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一般按不低于20%的比例,新建扩建企业,外商、外资企业按不低于30%的比例,家政服务业按不低于50%的比例录用下岗失业人员。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凡驻市区的中央、省和市属企业的再就业纳入市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统一管理。驻县市的纳入县市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中央、省属和市属企业也要负起责任,配合地方共同做好再就业工作。
  (十四)采取积极就业措施促进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等多种帮助。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开展和兴办适合其特点的社区就业岗位、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原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并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之和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0%、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0%。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通过牵线搭桥和兴办以家政服务为主体的社区服务实体等多种形式,做好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托底安置工作。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要拿出一部分空缺和新增的后勤服务岗位,优先安置“4050”就业对象。财政拨款或通过居民缴费形成的居民区卫生保洁和园林绿化、停车场管理等公益性岗位,必须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
上述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和减免税费的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
  (十五)鼓励和规范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通过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为灵活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市政府委托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公布小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或雇主支付给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小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或雇主应与灵活形式就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协商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及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和违约责任等内容。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择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劳动力市场开设专门服务窗口,在招用手续、工资政策、二次就业、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方面提供服务。通过灵活形式就业的各类人员,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参加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具体参保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六)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就业补助”款级科目,以反映各级财政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项支出,此项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并落实打足。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研究提出再就业资金预算的建议,落实再就业资金的使用方向,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各级财政还要安排资金,用于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的建设。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少,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重点用于促进再就业。
  (十七)切实维护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和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城镇用人单位使用农村劳动力,必须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实行劳动合同制,参加社会保险,同工同酬。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及时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结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城镇失业人员参加劳务输出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实行劳动代理(代办用工手续、代存档案、代理社会保险);农村劳动力参加劳务输出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外出打工超过1年以上的,土地承包使用权可依法进行转包,税费由新承包人承担,也可以资代劳。到我市城镇务工1年以上的本市农村劳动力,其子女可在务工地就近入学、入托,费用与城镇本学区外学生同等对待;对劳务输出人员,有关部门要免费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有关证、照、卡只收取工本费;境外就业、外派劳务和国内劳务输出广告,分别经外经贸、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各类新闻媒体应给予优惠,减免有关费用;凡是劳务输出人员回我市创办企业的,各县市区可从实际出发,制定鼓励和扶持政策。
  四、建立和完善促进就业的管理服务体系
  (十八)加快建立社区就业工作平台,抓好基层社会化管理。街道和社区是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开展管理服务、开发就业岗位的工作平台,也是对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组织基础。城乡基层组织要承担起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和统筹管理农村劳动力、组织开展劳务输出等工作责任。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可设立或确定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所需人员从现有人员中调剂解决。具体由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要充分发挥社区在就业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服务功能,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在社区聘用专门的服务人员,并提供工作经费,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工作体系。
  (十九)加强劳动力市场服务体系建设。
  1.大力扶持公益性职业中介机构,逐步建立公办、民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多种形式共同发展的劳动力中介服务网络。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健全制度,完善设施,提高服务质量,拓宽服务领域。各级政府要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免费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提供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
  2.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监督检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依法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用工要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办理招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严禁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数量不得超过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30%。落实职业介绍许可证制度,规范劳动力市场中介行为,劳动监察、工商和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对各类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压低和克扣工资、延长工作时间、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监察行为,根据工作需要充实人员,保证经费。
  (二十)大力开展就业培训教育,全面实施劳动预备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教育。把职业培训作为预防失业、稳定就业和促进再就业的重要工作内容,大力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和职业指导,培养一批创业带头人。实现就业的倍增效益。各级政府可在资质认定的基础上,委托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由政府给予资金补贴的免费培训和服务项目,要根据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再就业率等指标,进行严格、科学的效果评估,引入竞争机制。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各级就业训练中心要紧紧围绕市场需求,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多形式、全方位的培训服务。各级宣传、计划、经贸、教育、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
  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以及农村准备向非农产业转移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劳动预备制度。按照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筹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劳动预备制的资金来源。各级财政要对实施劳动预备制人员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新生劳动力从事国家准入控制工种,都要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就业上岗。要扩大职业技能鉴定范围,把各类职业院校的学生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学员统一纳入鉴定考核范围。各级各部门、各类用人单位要认真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对国家规定实行准入控制的工种岗位,求职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方可推荐就业,用人单位才能招用。
  (二十一)高度重视就业统计信息工作。要加强就业统计队伍建设,实现统计制度规范化、统计手段现代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就业、再就业报表制度和专项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及时反映全市就业和失业动态变化。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发布制度、劳动力供求信息监测分析制度和劳动力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在下岗失业总量接近或超过警戒线时,各县市区要及时采取措施缓解矛盾。各级统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就业统计的组织实施。人事、教育、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就业统计数字的完整准确。
五、巩固“两个确保”,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二十二)落实三条保障线,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企业新的减员和已出中心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教育、卫生、电业、建设等部门要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的医疗、住房、取暖、子女入学、水电煤气等方面,实行综合救助,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服务。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对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下岗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实施社会医疗救助。
六、加强领导,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的责任体系
  (二十三)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保基金的支承能力。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将城镇个体、民营、外资等各类经济组织及从业人员依法纳入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增强社会保障能力。各类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凡不参加社会保险、不缴纳或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法人代表,不得兑现经营者效益年薪,不得推荐参加评先树优,不得提拔使用或异地任职。
  (二十四)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净增就业岗位、强化就业服务、帮助困难群体就业、落实就业政策和加大就业资金投入纳入各级各部门的考核体系,量化指标,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就业工作负主要责任,各有关部门承担落实就业政策和资金投入、营造促进就业环境的责任。为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市、县两级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劳动保障、监察、计划、经贸、公安、财政、建设、文化、卫生、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银行、物价等有关部门和工会,每年对就业扶待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使就业扶持政策真正落实到基层单位和下岗失业人员身上。市委、市政府对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完成就业工作目标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把有关指标的完成作为年度工作综合考核目标之一。对全年总评位次居前或出色完成单项指标任务的,分别予以表彰;对目标责任制贯彻落实不力,目标任务完成不好的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负责人要追究责任。
  (二十五)各部门和各社会团体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促进就业。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就业工作的协调和指导,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计划部门要努力做好就业形势分析和预警工作,将就业和再就业形势分析作为宏观经济监测预测的重要内容,在制定年度及中长期发展计划和确定建设项目时,要统筹考虑就业岗位的开发;经贸部门在推进企业改革中,要把下岗失业人员的安置纳入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门要着力提高劳动者素质,采取减免费用等措施,解决就业困难群体子女上学问题;财政部门要多方筹措资金,积极促进和扶持就业;财政、物价部门要明确各种行政事业性减免收费的项目,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民政部门要研究发展社区服务业、扩大就业的路子;税务部门要切实落实国家和省促进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降低准入门槛,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创造便利条件;建设部门要研究指导加快小城镇建设,改革改进城市建设和管理方式,努力增加就业岗位;公安部门要进一步改进暂住登记、治安管理等办法,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计划生育部门要研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积极为外地务工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外经贸部门要努力扩大出口,大力招商引资,开拓劳务市场,增加就业岗位;金融部门要简化手续,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提供灵活便捷的金融服务;组织部门要把完成就业工作指标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进行考核;宣传部门要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党委、政府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办事程序、廉政纪律、投诉渠道等广泛宣传到基层和下岗失业人员;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就业政策、发布就业信息,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等;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形成全社会促进就业的良好环境。
  (二十六)依靠政治优势,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思想政治工作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在实施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过程中,要把保障群众生活、促进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各级党组织的主要任务,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教育下岗失业人员理解支持改革,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大力培养和宣传就业再就业先进典型,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择业观念,面向市场自强自立,不等不靠,不挑不拣,在国家政策扶持和社会帮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就业,自主创业。
  (二十七)以前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