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
鲁劳社[2003]5号
各市党委宣传部,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宣传文化系统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
为贯彻落实好十六大和全国、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宣传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中宣发[2002]9号)要求,我们编写了《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宣传工作
就业是民生之本。扩大就业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特别是今年以来,多次对就业再就业工作做出重要部署。2002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江泽民、朱镕基、吴邦国等领导同志作了重要讲话。会后,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对就业工作又作出重要论述,明确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扩大就业是我国当前和今后长时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结束后,省委、省政府迅速召开全省就业工作会议进行传达部署,吴官正等领导同志作了重要讲话。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鲁发[2002]24号)。全省各级各部门也普遍组织开展了学习贯彻活动。
当前,以全面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为契机,进一步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全国、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和文件精神,对于解决当前突出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宣传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宣传工作,把宣传工作作为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与整个就业工作统筹安排、综合考虑,充分发挥宣传工作的作用,为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突出宣传重点,加大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力度
各级宣传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紧紧围绕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中心任务,结合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就业再就业宣传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结合《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宣传工作:一是宣传全国、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央和省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二是宣传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鲁发[2002]24号)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精神,宣传中央和我省关于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主要政策措施,特别是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扶持政策;三是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开发就业岗位、增加就业机会、加强就业服务、开展就业培训等方面的好做法和好经验;四是宣传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自立自强、艰苦创业的先进典型,宣传行业、企业和个人创造就业岗位、积极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典型。此外,要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公布两个确保情况,对非法中介等行为进行曝光,对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不落实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发挥职能优势,多形式、多层次开展宣传工作
各级宣传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紧紧围绕当前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中心任务,发挥职能优势,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多形式、多层次地搞好宣传工作。各级宣传部门要把就业再就业宣传作为工作重点,广泛、深入地做好就业再就业宣传工作。各级报刊、电台、电视台和新闻网站等新闻单位要精心组织安排好就业再就业宣传,制定宣传报道方案,拿出专门版面和时段,通过开专栏、设专版、搞专访、进行系列报道等多种形式,搞好宣传报道。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职业介绍所、就业训练中心、信访接待等基层服务窗口的作用,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开展咨询、张贴宣传画和宣传标语等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把就业服务与就业宣传结合起来,积极对用人单位和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实施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过程中,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宣传阵地,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地宣传教育,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真正把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基层党组织的主要任务。全省各级宣传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优势互补,切实增强就业再就业宣传力度和效果。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就业再就业工作涉及每个下岗失业人员切身利益,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就业再就业宣传工作做深、做细,使各项宣传任务落到实处。要建立工作责任制,认真制定宣传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对全年的宣传工作要作出统筹安排,对重大宣传活动提前做好策划,对日常宣传工作要精心组织,做到目标一致,统一部署,分工负责,责任明确。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密切与下岗失业人员的联系,关心他们的疾苦,倾听他们的呼声,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通过及时、深入、有效的宣传做好理顺情绪、化解矛盾、促进稳定的工作。要加大宣传工作的经费投入和人员投入,逐步建立一支立足基层的就业再就业专兼职宣传员队伍,保证宣传工作所必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要抓好督促检查,层层抓好落实,确保把各项宣传任务完成。各级宣传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向省里上报各地组织开展就业再就业宣传工作的情况。明年下半年省委宣传部和省劳动保障厅将联合对在就业再就业宣传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附件: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
2003年1月14日
附件:
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
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当前,全面做好扩大就业的各项工作,集中力量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前提,也是缓解就业压力、解决当前突出矛盾的当务之急。
为便于各地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宣传解释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分述如下:
一、充分认识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就业是民生之本。实现就业,是老百姓安居乐业的根本前提。我国有近13亿人口,就业问题始终是一个值得高度关注的问题。尤其是我国正处于加快实现工业化和向现代化第三步战略目标迈进的过程中,在经济全球化、农村城镇化和发展高新技术、进行经济结构重大调整的背景下,下大力气解决好就业问题,把失业率控制在社会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千方百计解决好就业再就业问题,是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重大实践。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来看,扩大就业是制约我省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省第八次党代会明确强调:“扩大就业是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必须紧紧抓住,始终不能放松。”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和领会全国、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准确把握就业方面的主要矛盾,集中力量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正确处理发展经济和扩大就业的关系,通过发展经济促进就业,通过扩大就业推动经济发展,实现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正确处理经济结构调整和扩大就业的关系,使经济结构调整和劳动力结构调整协调推进;正确处理深化改革和扩大就业的关系,坚持减员增效和促进再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分流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正确处理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扩大就业的关系,把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和解决“三农”问题紧紧联系起来;正确处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扩大就业的关系,通过实行“两个确保”解决保障基本生活的当务之急,通过促进再就业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根本出路,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深化改革和扩大就业提供保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改革开放以来,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很大成绩
改革开放以来,为解决好就业再就业问题,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近年来,中央多次研究决策,不断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作出部署。1998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召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出台了相关政策。2002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江泽民、朱镕基、吴邦国等领导同志作了重要讲话。9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11月8日,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对就业工作又做出重要论述,明确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扩大就业是我国当前和今后长时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我省各级党委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扩大就业、农民增收、增加财政收入三个突出问题,尤其是把扩
大就业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把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扩大就业的基本保证,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经过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保持了全省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
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就业结构逐步调整,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取得显著成效。1998年以来,全省城镇每年实现就业再就业80万人左右,600多万农村劳动力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了非农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一直控制在3.6%以内。
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初步形成,就业方式发生深刻变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相适应,国家确立了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逐步发挥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个体、私营、外商投资等就业渠道多元化,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就业形式多样化。
“两个确保”目标基本实现,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了切实保障。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发展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取得重大进展。
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再就业形势
在充分肯定已经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要清醒地看到就业再就业形势的严峻性。我国人口众多,解决就业问题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当前我国正面临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交织的情况。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上指出:“我国就业方面的主要矛盾,是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这将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当前,主要表现在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焦点集中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上,而且这个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带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
从我省情况来看,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再就业形势相当严峻。
一是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尖锐。我省是人口大省,“十五”期间是劳动年龄人口增长的高峰期,城镇每年新增劳动力90多万人。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速度加快,全省农村有1000多万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城乡就业压力并存。
二是就业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进一步加大,技术进步不断加快,传统行业出现大批下岗失业人员,许多人再就业困难,而新兴的产业、行业和技术职业需要的素质较高的人员又供不应求。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的初期,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劳动力供求的不平衡还会加剧。
三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凸显。由于下岗失业人员普遍年龄偏大,就业技能单一,在劳动力市场上竞争能力弱,再就业难度大。
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很多有利条件
当前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存在许多有利条件,是发展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大好机遇。
一是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明确提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就业工作会议和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鲁发[2002]24号,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把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重大实践,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保持稳定与扩大就业的关系,把促进就业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作为全局工作的突出问题,切实抓紧抓好。全省各级党委、政府按照全国、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要求,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提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更加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创造了条件。
二是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成长阶段,本世纪头一二十年,又迎来了大有作为的战略机遇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解决就业问题提供了巨大空间。我省经济已进入“发展中调整”的新阶段,继续保持快速发展的势头。经过几年来全面的经济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国有企业经营状况逐步好转,经济布局逐步趋向合理,我省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为就业再就业工作提供了比较宽松的经济环境。
三是经济结构调整为就业岗位的开发创造了条件。从产业结构看,第三产业的就业潜力很大,第三产业高度发展将创造大量就业岗位。从所有制结构看,民营、私营、个体等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增加就业的主要渠道,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可以吸纳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企业结构看,我国新增就业岗位的80%以上来自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发展,对解决就业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四是中央确定了“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方针,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和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取得了重大进展,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五是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在促进就业再就业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在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就业援助、加强就业服务和再就业培训等方面创造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切实有效的做法,有了一个比较好的工作基础。
五、要重点做好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当前,我国的就业工作面临三方面的问题:一是结构调整中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二是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三是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问题。对这些问题需要统筹考虑,从多方面着手逐步解决。但从轻重缓急程度看,当前最突出、最紧迫、最需要解决的是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
下岗失业人员很困难,迫切需要帮助。他们上有老、下有小,家庭负担重,仅靠领取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或“低保”补差维持生活,成为城镇中最为困难的群体,必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扶持政策,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靠劳动收入的提高从根本上摆脱生活上的困境。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最突出,最需要解决。一方面,这是深化改革和调整结构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有企业改革仍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任务相当艰巨。不解决好企业冗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国有企业改革很难深入。另一方面,这又是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遇到的突出问题。下岗失业人员如果长期不能实现再就业,缺乏社会归属感和安全感,容易产生心态不平衡和消极情绪,这本身就是企业和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过去曾为国有企业发展和国家建设做出过贡献,理应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心和帮助。解决好他们的再就业问题,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根据当前的工作重点,《决定》明确规定了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各级要对下岗失业人员逐人登记,建立档案,建立动态管理制度,深入开展以政策援助、岗位援助、就业服务援助、生活保障援助和特困群体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再就业援助行动。
同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实行凭证享受优惠政策制度。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工商、财政、税务、城建等部门联合印制《再就业优惠证》,包括优惠政策内容、办理程序、有效时限、廉政纪律、投诉渠道等,免费发放到下岗失业人员手中,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依托街道和企业审核认定下岗失业人员,严格证件发放程序,并加强对证件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对以各种形式骗取国家资金和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解决就业再就业问题,要坚持市场导向的机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努力改善就业环境,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帮助困难群体就业。
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这是中央确定的正确方针,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我国劳动力总量大,整体素质较低,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对劳动力的要求越来越高,扩大就业,缓解劳动力供求的矛盾,是一个长期的战略任务。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在促进就业再就业中的作用是很重要的,这方面必须十分明确。同时,也要认识到,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再就业还是主要依靠市场调节,政府不能包办,实际上也包不下来。政府在促进就业再就业中的作用主要是:制定就业规划,引导和调节劳动力供求;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对特殊困难对象实施就业援助;健全劳动力市场体系,依法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提供就业服务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这些都是政府需要做好的。但是,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就业再就业中的主导性作用,或者说基础性作用。要把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和政府的促进作用很好地结合起来,这是解决我国就业再就业问题的正确选择。
七、努力开辟就业门路,积极创造就业岗位
通过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是解决就业再就业问题的根本性措施。因此,要按照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要求,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保持国民经济必要增长速度,积极调整经济结构,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确定建设项目时,要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加以考虑,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把第三产业作为扩大就业的主攻方向,以社区服务业、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等为重点,大力发展第三产业。鼓励发展投资主体多元化、组织形式多样化的社区服务实体,开发社区就业岗位。结合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与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结合起来,广开就业门路,大力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大力开展招商引资。把招商引资与扩大就业结合起来,鼓励引导招商引资项目尽可能多地吸纳就业。要进一步改善服务,提高效率,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投资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加快服务业对外开放,开展与国外金融、保险、商贸、旅游等领域的合资合作。推动大型企
业集团与跨国公司建立战略性合作关系,吸引跨国公司来我省设立研发机构、生产制造基地和地区总部。积极发展加工贸易,搞好“三来一补”,加快各类开发区和经济园区的建设。
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就业容量大,就业投资弹性高,是吸纳劳动力就业的主要载体。要进一步简化非公有制企业设立审批程序,放宽准入限制,建立广泛的融资渠道,改革完善民营企业劳动管理、社会保障等办法,优化投资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壮大。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本着“积极支持,加强领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扶持发展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以及社区服务型中小企业,逐步形成以安置就业为主的中小企业群。继续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更多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加快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社会各界组织和兴办面向中小企业的技术、培训、信息、融资等各类服务机构。
搞好小城镇建设。加快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农村二、三产业向小城镇集中,吸引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继续发挥第一产业作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蓄水池的作用,优化升级第一产业,搞好农村开发就业。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认真清理、废止限制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的政策,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逐步消除城乡劳动者身份差别的制度壁垒,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
扩大劳务输出。加强国际、省际劳务协作,建立劳务输出的组织体系。继续扩大各类对外工程承包、外派海员、厨师、渔工和赴日韩研修生等传统劳务合作项目,鼓励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和企业向境外转移或投资,使劳动力境外就业有所突破。鼓励就业压力大的地区特别是独立工矿区,按市场需求发展接续性产业,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到有劳务需求的地区就业,到农村承包荒山、荒地,从事种植业、养植业及生态旅游业。鼓励有技能、有投资能力的劳务输出人员返乡创业。
八、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方式。目前,在已经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中,约有30%是自谋职业。为了鼓励扶持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轻他们的税费负担,我省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对上述各种收费进行认真清理,明确免收的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要按照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和强行收费,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
从实际情况看,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很需要启动资金和流动资金。《决定》提出要建立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制度。省和地级以上城市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省里筹集1亿元,作为省级小额贷款担保资金。要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成立企业化运作、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在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管下,简化手续,专门为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提供便利。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各商业银行要积极推行小额贷款“三包一挂钩”营销方式,包放、包收、包管理,贷款本金和利息收回要与信贷管理人员的收益挂钩。
同时,为了给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开业及场地上的便利,要求各级政府在城市规划建设和整顿市容时,要充分考虑促进就业问题,并统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培育性场所。
九、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服务型企业就业容量大,为了充分发挥其扩大就业的作用,鼓励这些企业吸纳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对报用人员达到一定规模的服务型企业,实行减免税收的政策。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在实行减免税收政策的同时,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实行社会保险费补贴,是借鉴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中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政策。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用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这一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用人成本,鼓励其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同时,也可以帮助下岗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十、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
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在经济结构调整中也承担着重要任务。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竞争力,实行主辅分离、减员增效是一条重要措施。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盘活企业闲置土地和资产,发挥内部潜力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而不是直接把富余人员推向社会,不仅有利于促进企业精干主体,提高竞争力,也有利于保持企业和社会稳定。
《决定》规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四项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
就业形式的多样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鼓励和引导多种灵活就业形式的发展,有利于广开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灵活就业也是就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工作时间长短,工作报酬多少,劳动者只要通过参加社会劳动,获得合法收入或报酬,都是就业。政府鼓励劳动者通过灵活就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并且提供相应的服务和帮助。
灵活就业与正规就业相比,在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和就业服务等方面,有不同特点和要求。应当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创造适宜的发展条件。
各级要通过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为灵活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各市政府要定期公布小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或雇主支付给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小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或雇主应与灵活形式就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协商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及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和违约责任等内容。通过灵活形式就业的各类人员,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十二、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实施再就业援助
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他们是再就业难度最大的一个群体,也是家庭负担最重、生活最困难的一个群体,在实现再就业过程中,最需要给予帮助。《决定》要求各级政府要把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等多种帮助。政府投资兴办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之和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0%、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0%。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通过牵线搭桥和兴办以家政服务为主体的社区服务实体等多种形式,做好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托底安置工作。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要拿出一部分全缺和新增的后勤服务岗位,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财政拨款或通过居民缴费形成的居民区卫生保洁和园林绿化、停车场管理等公益性岗位,必须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这些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关心和照顾。
十三、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免费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
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是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加快劳动力市场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培育以公益性为主,公办、民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多种形式共同发展的劳动力中介服务网络。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拓宽服务领域。要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对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
同时,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监督检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用工要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办理招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严禁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要报同级和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使用数量不得超过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30%。落实职业介绍许可证制度,规范劳动力市场中介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对各类企业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压低和克扣工资、延长工作时间和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的人员,保证工作经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特别是近几年,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得到了加强,在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总体看,服务措施还不到位,对失业人员免费服务还不普遍,这些仍然是再就业服务中的突出问题。
公共就业服务是非营利性的公益性事业,由政府提供资金,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对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以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所需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适应信息时代劳动力市场供求的变化,必须抓紧建立和完善就业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地采集劳动力供求信息并进行分析预测,迅速、便捷地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服务。
十四、加强职业教育和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
我国就业问题的一个突出矛盾是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不能适应就业的需要。加强职业教育和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技能,是实现再就业的基础和有效手段。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大力加强职业教育和再就业培训。要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资源,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教育。把职业培训作为预防失业、稳定就业和促进再就业的重要工作内容,大力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鼓励开展创业培训和开业指导,造就一批创业带头人,实现就业的倍增效益。各级政府可在资质认定的基础上,委托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由政府给予资金补贴的免费培训和服务项目,要根据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再就业率等指标,进行严格、科学的效果评估。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
要全面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新生劳动力从事国家和省准入控制工种,都要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就业上岗。要扩大职业技能鉴定范围,把各类职业院校的学生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学员统一纳入鉴定考核范围。各级要认真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对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准入控制的工种岗位,求职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方可推荐就业,用人单位才能招用。
十五、建立社区就业工作平台,完善基层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体系
街道和社区是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开展管理服务、开发就业岗位的工作平台,也是对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组织基础。城乡基层组织要承担起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的责任。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要设立或确立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要充分发挥社区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服务功能,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在社区聘用专门的服务人员,并提供工作经费,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工作体系。
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社区聘用的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是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最基层的组织依托。街道、社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情况最了解,与他们的关系最密切,管理和服务也最直接、最方便,特别是随着下岗职工、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逐步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街道、社区工作机构要承担大量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因此,必须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建立相应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保障工作经费,支持他们做好工作。
十六、在坚持市场调节就业的同时,搞好就业的宏观调控
在市场就业条件下,政府有责任对就业进行宏观调控,以避免失业规模过大,影响社会稳定。
第一,要正确处理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与扩大就业的关系,既要坚持国有企业改革方向,推进企业减员增效,又要切实加强对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指导和管理。正常生产经营企业需要裁减人员的,原则上通过实行主辅分离,创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进行安置。原单位要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新办的经济实体要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原合同未履行部分。企业裁减人员要制定裁员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国有大型企业年度内减员超过本企业在职职工总数10%的,要事前向当地人民政府投告。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安置资金不到位的企业,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中央和省属企业的再就业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中央和省属企业也要负起责任,配合地方共同做好再就业工作。
就业问题事关职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的稳定。国有企业职工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过贡献,在改革过程中,还要承受失业的风险和压力。尽可能地减少他们的损失,是政府和国有企业管理者的义务。因此,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既要坚持减员增效的改革方向,也要根据社会承受能力,把握好裁员的规模和节奏,规范操作,平稳推进,促进社会和企业的稳定。
第二,要健全和完善就业统计制度,定期开展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及时反映各地的就业和失业动态变化。加强就业统计队伍建设,实现统计制度规范化、统计手段现代化。健全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及时反映全省就业和失业动态变化。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发布制度、劳动力供求信息监测分析制度和劳动力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在下岗失业总量接近或超过警戒线时,各级要及时采取措施缓解矛盾。
十七、在重点做好再就业工作的同时,统筹兼顾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工作
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工作是就业的重要方面。切实做好这两方面的工作,可以减轻当前劳动力市场的就业压力,也有利于实现就业的社会公平。
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在劳动力市场中最活跃、最有竞争力,也是用人单位招聘的主要对象。做好青年就业工作,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整体素质。对城镇新成长的劳动力,要引导和帮助他们参与市场竞争就业,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以及农村准备向非农产业转移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劳动预备制度。按照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筹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劳动预备制的资金来源,各级财政要对实施劳动预备制人员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
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工作,引导农村劳动力实现有序转移,可以有效提高农民收入,对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推进城镇化也有重要意义。加强对农民工利益的保护,切实维护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是今后一项重要工作,在政策、管理和服务上都要体现公平原则。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城镇用人单位使用农村劳动力必须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实行劳动合同制,参加社会保险,同工同酬。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及时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结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十八、巩固“两个确保”,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全面做好社会保障工作,与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同等重要。各级政府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不得发生新的拖欠。积极稳妥地做好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对企业新的减员和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对城市贫困居民的实际收入状况要准确核实、严格审批,做到应保尽保。教育、卫生、建设等部门要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在医疗、住房、取暖、子女入学、水电煤气等方面,实行综合救助,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巩固“两个确保”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也是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基础。社会保障“关乎国运,惠及子孙”。在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要继续把“两个确保”放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好,绝不能有丝毫的放松。要做到目标不变、政策不变、工作要求不变,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绝不能发生新的拖欠。要通过监督检查,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坚决清除死角。
十九、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解除下岗失业人员的后顾之忧
能否顺利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是下岗失业人员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各类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要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做好接续服务。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自谋职业的,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对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下岗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实施社会医疗救助。
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做好接续服务。一是要严格执行政策,保留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对达到退休年龄的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按时足额计发待遇;二是要改进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方便下岗失业人员继续参保缴费;三是要加强执法和监督,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并足额缴费。
二十、加强领导,明确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和任务
加强领导是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关键。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就业再就业工作负主要责任。要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纳入各级各部门的考核体系,量化指标,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就业工作负主要责任;各有关部门承担落实就业政策和资金投入、营造促进就业环境的责任。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作为衡量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与考核评优、奖惩任免结合起来,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负责人要追究责任。要组织劳动保障、监察、计划、经贸、公安、财政、建设、文化、卫生、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银行、物价等有关部门和工会每年对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使就业扶持政策真正落实到基层单位和下岗失业人员身上。要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了解下岗失业人员的思想动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加强行政监督,切实抓好就业政策的落实,确保促进就业工作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措施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促进再就业。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作用,群策群力,共同做好就业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必须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就业补助”款级科目,以反映各级财政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项支出,此项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并落实打足。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研究提出再就业资金预算的建议,落实再就业资金的使用方向,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各级财政还要安排资金,用于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少,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重点用于促进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