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再就业优惠证》?
《再就业优惠证》是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作为扶持政策的凭证,由劳动保障部门严格按照程序免费核发。
二、哪些人员可以申请〈〈再就业优惠证〉〉?
《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范围是: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未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在 2001 年 1 月1日前 符合进中心条件非本人原因未进中心仍未再就业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控股企业,下同)下 岗职工;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 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三、怎样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是:
1、 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关闭破产企业需安置的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个人养老保险手册、劳
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下岗证明(关闭破产企业需安置的人员持法院批准的关闭破产证明)和户口所在地居(村)
委会出具尚未就业的证明,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填写〈〈济宁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申领
表(以下简称)《申领表》),经张榜公示五天(下同),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件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
统一报送当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核发证书。无主管部门企业可直接报送县以上劳动保
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核发证书。
2、 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应持本人户口簿、个人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失业证明(失业证), 向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填写申领表,经调查了解、张榜公示,签
署意见后,报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件报当地县以上劳
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核发证书。
3、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应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失业登记机构出具
的失业人员登记证明(失业证)、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凭证,按第 2 条程序办理。
4、 驻县市的市属以上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申请、发放和管理,由企业所在地县以上劳 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并按当地规定程序办理,驻市区的市属以上企业下岗职工及关闭破产 企业中需安置的人员由市劳动就业办公室负责办理。
5、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及企业(行业部门)接到申请后的, 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逐一
登记造册,连同有关材料报当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审批。
6、 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自接到统一上报的《〈申领表〉》及相关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查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县以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并加盖钢
印,同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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