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人员有关规定和程序

 

      一、 单位招用人员应出具营业执照副本(资质)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外地区用工单位应出具当地 劳动部门出具的证明。单位招用人员应如实提供招用人员数量、招收条件、工资待遇及相关的情况。  
      二、 根据《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单位招用人员后,应携带被录用人员的户口簿、身份 证、失业证、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查体证明、计划生育证明、一寸免冠照片五张。在三十日内,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填写《招用人员登记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招用人员登记表》应归入个人档案。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合同鉴证。要及时申报社会保险登记并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根据《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规定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条件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培训费、押金、保证金集资的。

2、未按规定办理招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的。

3、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


[本新闻重新编辑于: 2007-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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